结婚期间关于家庭暴力的离婚约定有效吗?

时间:2011-12-09 15:25:59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法律

作者:李佩璇律师

2005年,王女士与张先生结婚时,均为再婚,再婚后也没有再生育子女。婚后,两人经常发生矛盾,特别是在后期,张先生时常对动手打王女士。在这种情况下,两人签订了一份《夫妻协议书》,其中一项内容特别约定,“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实话家庭暴力导致离婚的,有过错方必须要无过错方支付赔偿金,金额为一次性支付40万元人民币。”其后,张先生依然不改脾气,在一次暴力中,将王女士打成了轻伤。王女士报了警,并进行了刑事自诉,张先生因故意伤害罪被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

其后,王女士向法院提出起诉离婚,并要求张先生按《夫妻协议书》支付赔偿金40万元。张先生认为,该《夫妻协议书》是婚内约定的离婚协议,在没有离婚前,是没有生效的。因此,不认可该协议的约定。一审法院认为40万元是精神赔偿,数额明显过高,按照最高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精神赔偿的规定,最高也只能赔偿5万元。一审判决以后,原、被告均提起了上诉。二审法院维持了原判。

王女士向检察院申请了抗诉。再审法院认为,二人签订的《夫妻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该份《夫妻协议书》约定的40万元赔偿金,包含了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张先生对王女士的家庭暴力已经达到刑事犯罪的程度,给王女士的身心均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即使按照人身损害损益相当的原则,《夫妻协议书》约定的40万元赔偿金也非明显过高。因此,按照协议,张先生应该支付王女士40万元。

本案的意义在于,一、对于夫妻间在婚内签订的关于离婚原因及过错损害赔偿的协议确认为合法有效;二、对于赔偿数额的认定。该赔偿金的性质为物质赔偿及精神损害赔偿双重性质。这样,就跳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的精神偿赔偿最高不高于5万元的槛。而何为损益相当,物质损害的数额到底是多少,这里都由法官的自由裁量决定。

因此,只要当事人在婚姻中,签订协议约定了相应的事由,只要不是明明白白的离婚协议书,那么,法院都有可能根据实际情况确认夫妻间的协议有效,并参照该协议书的内容确定判决书或者或调解的内容。

 

执业机构: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移民留学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佩璇律师 > 李佩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