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婚同居20载 遗产可继承?

时间:2012-01-04 10:57:05    文章分类:婚姻法律

  杨女士的同居男友孟先生因病去世,她要求继承孟先生的遗产,孟先生的哥哥以两人未办理结婚证为由,不认可其合法身份。

  杨女士称,她与孟先生于199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举办了婚礼。其间,孟父去世,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但在继承遗产过后,孟先生也因病去世。

  杨女士认为,自己与孟先生属于事实婚姻,理应继承男友遗产中的相应份额。因此,杨女士起诉孟先生的哥哥,索要遗产。

  庭审中,被告孟先生的哥哥表示不认可弟弟与原告的夫妻关系,“他们结婚未跟家里说过,弟弟也极少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同意原告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多人出庭作证,杨女士和孟先生在1990年办理了婚礼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孟先生死后,杨女士可以继承孟先生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涉及到有效婚姻与法定继承两个问题。

  首先,关于有效婚姻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前,符合结婚条件的同居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任何情况下的同居均不认为有婚姻关系存在。因此,本案,由于双方在1990年办理了婚礼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双方的关系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其次,关于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既然本案的基础法律问题已经解决,即杨女士是孟先生的妻子,则杨女士是其法定继承人。在孟先生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由于孟先生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孟先生的哥哥不能再继承孟先生的遗产。

执业机构: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移民留学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佩璇律师 > 李佩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