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04 10:57:05 文章分类:婚姻法律
杨女士的同居男友孟先生因病去世,她要求继承孟先生的遗产,孟先生的哥哥以两人未办理结婚证为由,不认可其合法身份。
杨女士称,她与孟先生于1990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举办了婚礼。其间,孟父去世,留有房产、存款等遗产。但在继承遗产过后,孟先生也因病去世。
杨女士认为,自己与孟先生属于事实婚姻,理应继承男友遗产中的相应份额。因此,杨女士起诉孟先生的哥哥,索要遗产。
庭审中,被告孟先生的哥哥表示不认可弟弟与原告的夫妻关系,“他们结婚未跟家里说过,弟弟也极少尽赡养老人的义务”,不同意原告继承遗产。
法院认为,多人出庭作证,杨女士和孟先生在1990年办理了婚礼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符合事实婚姻的要件。孟先生死后,杨女士可以继承孟先生的遗产份额。
本案中,涉及到有效婚姻与法定继承两个问题。
首先,关于有效婚姻问题。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条例》实施之前,符合结婚条件的同居视为事实婚姻,1994年2月1日以后任何情况下的同居均不认为有婚姻关系存在。因此,本案,由于双方在1990年办理了婚礼酒席,并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因此,双方的关系应当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
其次,关于继承问题。根据继承法,夫妻互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既然本案的基础法律问题已经解决,即杨女士是孟先生的妻子,则杨女士是其法定继承人。在孟先生没有遗嘱的情况下,遗产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兄弟姐妹是第二顺序继承人。本案中,由于孟先生有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孟先生的哥哥不能再继承孟先生的遗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