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出资,在儿子婚后全款买房,儿子离婚时如何分割?

时间:2012-06-27 09:28:57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法律

【案例】2011年10月17日,张小美和左京的婚姻走到了尽头,但房子成了困扰他们的一大问题。两人的住房是由左京的父母全款购买。张小美认为,婚后买的房子虽在丈夫名下,却是结婚后买的,应该归夫妻共同所有。而且,整个房子的设计、装修都是张小美花钱请的人,家具以及生活用品也是自己买的,张小美觉得更应该分一半房产。左京则认为,房子与张小美没关系,双方为此闹上法庭。

【裁判】法院的判决结果是:房产归左京所有,张小美没份。

【李佩璇律师点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没出台前,对于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对父母的出资有作为借款看待的,也有作为赠与看待的,至于是赠与夫妻二人,还是赠与自己一方子女,要看出资人是否有明确的表示。而一般情况下,所谓明确的表示,就是要有书面的赠与书,写明赠与给自己个人。

2011年8月13日以后,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即使是在孩子婚后购买的房子,也不用再以书面的赠与合同来表明该房产是赠与给自己一方子女个人还是夫妻双方了,法律直接推定为赠与给出资人自己一方的子女。

要注意的是,这里的买房,有“全款”买房及“部分出资”买房之分,实践中,对于“全款”买房及“部分出资”买房的处理,依然在争议中,各个法官根据案情的不同情况,以及对问题的不同理解,依然有不同的判例。对于部分出资买房的分析,笔者将在另一篇博文中述及。

本案,张小美出资进行装修,如何平衡装修出资人的损失、房子因装修带来的更大利益、因结婚未买房一方丧失的购房机会以及机会利益等,这些都是在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政策等一系列综合规范下面,司法者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作为婚姻家庭律师,依然要注意这许多方面的重大分歧、利益平衡点,以维护好自己当事人的利益,同时也让离婚案件不至于因为财产而让最后的情感变得更加敌对。

执业机构:北京市维泰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北京 朝阳区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公司清算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私人律师 移民留学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李佩璇律师 > 李佩璇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