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录音遗嘱的效力

时间:2016-01-06 19:24:50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遗嘱继承

田某与儿子和女儿订立了一协议,协议约定:待田某百老之后,位于县城的住房一套及家中财产归儿子所有,位于乡下的三间住房及附房等财产归女儿所有。后因田某与儿媳发生矛盾,田某被女儿接至家中生活。女儿女婿对其极尽照料,但儿子儿媳却甚少过问。不久,田某卧床不起,弥留之际,田某表示要将县城的住房转归女儿,而乡下的房子归儿子。外孙女用手机将田某上述话录音并存储于手机中。当月,田某病故。后田某女儿向法院起诉要求将县城的住房判归其所有。

  法院认为,田某与子女订立的协议,其实质是一份遗嘱,其子女均在协议上签字,视为同意此种财产继承分配方案,该遗嘱应为有效。田某外孙女用手机所录田某关于遗产重新分配的陈述,属于录音遗嘱,但该录音的见证人为田某女儿和外孙女,两人依法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故该录音遗嘱无效。继承遗产应当按照田某与子女订立的协议执行。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要求继承县城住房的诉讼请求。

《继承法》明确规定以录音形式订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对于什么样的人不可以作为见证人,《继承法》第十八条作了规定,即(1)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2)继承人、受遗赠人;(3)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本案中,田某女儿是继承人,其外孙女是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因此他们均不具有见证人资格。也正因为此,该录音遗嘱被视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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