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6 19:33:08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法律
女子在与丈夫离婚后放弃了对父母所遗留房产的继承权,男子得知后将女子起诉到法院。男方认为女方放弃继承的房产应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已由女方继承取得,属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判令女方放弃行为无效,并对争议房产进行分割。
而男子的主张并未得到法院的支持,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规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而此案中双方离婚时女方并未实际取得房产的所有权,女方放弃继承房产后,该房产即不是他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的共同财产,尽管放弃行为会影响到男方离婚时可能少分得财产,但不能以此为由抗辩女方的放弃权利。
其实该案辨析的关键点是女方放弃的是遗产继承权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按照我国继承法的相关规定,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即取得继承权,但若在进行遗产分割时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遗产所有权则不归于该继承人,并且放弃效力及于继承开始时。女方放弃了继承权,意味着该房产自始就没有转化成他们夫妻的共同财产,也就谈不上离婚对房产进行分割。总之,女方放弃遗产继承权,是依法处分个人权利的行为,无需征得任何人的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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