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6 19:51:58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遗嘱继承
2007年7月25日孙某也去世了。孙某去世后,张1拿出一份孙某所立由他人代书的遗嘱,内容是将上述宅院中属于孙某的财产份额留给张1继承,张1要求按照遗嘱对上述宅院进行继承分割。这份遗嘱是2007年7月5日立的,内容是打印而成的,上面有孙某按的指印,还有执笔见证人曹某的签字和见证人马某的签字。另外两个子女均认为该遗嘱在形式和内容上不具备法律效力,故不同意张1的诉讼请求。
庭审过程中,执笔见证人曹某出庭作证,曹某称孙某所立遗嘱系其在孙某的要求下前往,其书写遗嘱内容后,给孙某念了两遍,经孙某确认没有问题后,由其本人到附近的小店内打印,由曹某按照原稿宣读,由小店的职员打印。完成后,由于孙某不会书写自己的名字,故孙某只按手印。另外,遗嘱上还有北京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的签字,张1还提交了一份王某签字的《证明》,内容是孙某将其找人代写的遗嘱给王某看,王某告诉孙某,如果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则应属于有效,孙某表示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法院认为,张1所提交的遗嘱并非由孙某亲笔书写,从性质上应该属于代书遗嘱。但遗嘱的内容及遗嘱中标注的日期均不是由见证人亲笔写的,而是打印形成的,该遗嘱在形式上存在瑕疵,不具备法律效力。对张1要求按照遗嘱继承孙某遗产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的焦点是打印的代书遗嘱效力问题。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并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立遗嘱人签字。本案中的遗嘱失打印形成,且没有立遗嘱人的签字,而且遗嘱上另一见证人马某未出庭作证并说明该遗嘱的形成过程,故在遗嘱存在重大瑕疵并无法查实遗嘱形成过程的情况下,法院不能认定打印的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是意思表示,所以法院判决该遗嘱是无效遗嘱。
相关法条:《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三款:“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本文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二中民终字第06570号判决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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