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6 19:57:13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法律
程某返还为其购买的钻戒、铂金项链等财物以及两万元现金。程某则认为,这些都是彩礼,属于赠与行为,且已经履行完毕,而李某所说两万元是用于结婚时女方办酒,已经花费掉,故其不同意返还。
法院认为,彩礼的给付目的在于将来缔结婚姻关系,是一种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作为结婚的彩礼,是以对方答应结婚为前提的赠与行为。本案原被告已经登记结婚,赠与条件已经成就,且原告已将钻戒、铂金项链等财物实际交付被告,另原告给付被告的两万元现金也已实际用于二人的婚礼花费。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上述财物,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律师认为,彩礼返还的问题是比较麻烦的。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如果双方未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彩礼应当返还。若双方登记结婚了,离婚时若符合两种情形,彩礼也可以返还,一是双方婚后确未共同生活的,二是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一般男方要想要回彩礼,首先要证明财物的性质为彩礼,其次要证明彩礼原属于自己所有。但若想证明因送彩礼导致给付方生活困难,必须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通过正常付出仍不能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否则彩礼是很难索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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