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子女改姓拒付抚养费 法院不支持

时间:2016-01-08 22:15:46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法律

被告程某某与刘某某在民政局协议离婚,双方约定:女儿程某(刘某)由刘某某抚养,被告每年支付抚养费四千元;程某(刘某)如有大病,程某某需支付一半医疗费。程某某与刘某某离婚后,程某(刘某)随刘某某生活。2014年12月份程某(刘某)因病住院,住院期间支出医疗费等费用共计四千三百元。但程某某拒绝支付2015年的抚养费及医疗费,于是程某(刘某)将程某某告到法院。庭审中,被告程某某以刘某某将原告的姓由“程”改为“刘”其本人不知情为由,拒绝支付抚养费,同时提出原告生病与刘某某遗传有关,拒绝支付医疗费。

法院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父母与子女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父母对子女仍有教育和抚养的权利和义务。被告程某某应按离婚协议的约定履行抚养义务;刘某某在未征得被告程某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将原告的姓名由程某该为刘某,该行为欠妥,但不能成为被告拒绝支付抚养费及医疗费的理由。

律师认为,根据《婚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离婚后孩子改姓的,当然可以。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子女姓氏问题的复函》( [81] 法民字第 11 号)也有相关规定,即对于离婚双方未经协商或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而其中一方要求变更子女姓名的,公安机关可以拒绝受理;对一方因向公安机关隐瞒离婚事实,而取得子女姓名变更的,若另一方要求恢复其子女原姓名且双方协商不成,公安机关应予以恢复。因此,离婚后孩子改姓应由父母双方协商一致。但是,子女随谁姓,并不是支付抚养费的前提。《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也就是说,不管孩子跟谁姓,父母任何一方都要承担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义务。子女随谁姓的问题涉及到传统观念,离婚后的孩子改姓,父母双方都应慎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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