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8 22:33:55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婚姻法律
付某与王某原是夫妻关系,王某是老王和老张的女儿。付某和王某曾经因为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而向老王和老张借款四万元,并且出具了欠条。后来,付某与王某离婚了,且协议里二人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全部由付某一人承担。因二人离婚后付某仍未将借款归还老王和老张,所以二老将付某和王某共同起诉到法院,要求付某和王某共同偿还借款及相应利息。
王某认为,她和付某的离婚协议明确约定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的债务,由付某自行承担。因此,上述借款应该由付某一人偿还。而付某则辩称上述四万元实际上已经用于支付老王所购房屋的贷款,因此四万元借款已经清偿。
法院认为,对付某与王某所借四万元用途,王某提供了银行转账记录等相应证据证明。付某对其主张的四万元已用于还老王房贷无相应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同时,因付某与王某离婚协议书中对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债务如何处理作出约定,该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债务处理部分的约定系付某与王某之间的真实意思表示,该院不持异议。因此,上述四万元借款由付某一人偿还。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二百零七、二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虽然上述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但付某应支付老王催告还款后的相应利息。
律师认为,本案属于一起民间借贷纠纷,也是常见的一类纠纷。此类案件中,法院首先要确定涉案借贷关系是否属于合法的借贷关系,因为只有合法的借贷关系才受法律保护。判断的标准有二,一是借贷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二是有贷款人实际提供借款的凭证。另外,关于离婚协议中婚内全部债务都由一方承担的条款对债权人是否有效的问题,实践中一般认为只能在夫妻双方之间发生效力,而债权人仍然可以向夫妻双方共同主张偿还。但是,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五条规定,一方偿还后可以向另一方追偿。本案中,虽然法院判决由付某偿还借款,但老王和老张仍然有要求王某偿还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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