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8 22:36:09 作者:法制晚报 文章分类:婚姻法律
男方侯某和女方杨某于2003年结束了八年的爱情长跑,到民政局登记结婚。侯某领证当日,同妻子杨某到公证处进行了夫妻财产公证,双方约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收益均归杨某所有。2015年末,杨某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侯某离婚,房屋、车辆等财产归杨某所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侯某提出了财产约定是以双方承诺今后不离婚为前提作出的,故不同意杨某关于财产尽归其所有的诉求,但并未获得法官的支持。
法院经审理,法官最终判决双方离婚,婚后购买的房屋及家具家电、车辆、保险权益等归杨某所有。考虑到侯某的实际生活困难,杨某适当给予侯某折价款10万元,也就是完全按照了夫妻财产约定进行了财产分割。
从本案中可以看出,无论婚前还是婚后,双方进行了财产约定,尤其进行了公证后,离婚时财产分割方面,法官会充分考虑财产约定的内容。因为财产约定作为契约是双方意思自治的结果。但如果双方已有意离婚,私下自行达成离婚协议,并对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此后一方反悔诉至法院,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则不会按照离婚协议的内容进行财产分割,而是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财产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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