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8 22:53:30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遗嘱继承
同居问题涉及到两个主要方面的关系,一是同居双方之间的关系,二是双方生育的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关系。他们之间有无相互继承的权利是值得讨论的。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探讨一下这个问题:黄某某与陈某某共同生活十年,但只是按乡俗摆了酒宴,而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黄某某因与“丈夫”前妻所生的6名子女争分遗产闹上法院。近日,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黄某某的诉讼请求。
1997年,年近60岁的黄某某与陈某某开始一起共同生活,并做酒宴请了双方的亲友。2007年2月22日,陈某某因病去世,陈某某与前妻所生的6名子女将其遗留财产进行了分割。黄某某得知后,认为陈某某系其“丈夫”,自己有权分得遗产,因而以遗产继承纠纷为案由将陈某某的6名子女一起列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才能确定夫妻关系。黄某某虽从1997年即与陈某某共同生活,但因无有效证件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故判定黄某某对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的。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不予保护,对于双方同居多年的,相互之间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应该结合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探讨。我国对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1994年2月1日之前构成事实婚姻的,双方应具有继承关系。至于同居双方生育的子女,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
法院认为,只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取得结婚证,才能确定夫妻关系。黄某某虽从1997年即与陈某某共同生活,但因无有效证件证明双方系夫妻关系,故判定黄某某对被继承人陈某某的遗产不享有继承权,依法驳回了其诉讼请求。
律师认为,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继承人的范围是法定的。我国法律对同居关系不予保护,对于双方同居多年的,相互之间是否有继承权的问题,应该结合我国法律对事实婚姻的态度探讨。我国对事实婚姻是以1994年2月1日为分水岭的,根据《司法解释一》第五条,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居关系处理。所以,1994年2月1日之前构成事实婚姻的,双方应具有继承关系。至于同居双方生育的子女,虽然属于非婚生子女,但是根据《婚姻法》和《继承法》的相关规定,享有和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不能剥夺他们的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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