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8 23:10:15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家产安排
老裴和老张是夫妻俩,他们俩一共生育三个女儿,分别是裴1、裴2和裴3。老裴在1986年12月10日因病去世,妻子老张是2007年3月24日去世的。两位老人生前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区1号有一处宅院(一下简称1号院),因二老均未留遗嘱,原宅院前前后后又翻建多次,现在三个女儿因房屋归属问题闹到了法院。
裴1和裴2均主张上述房屋是父母的遗产,因老人没有遗嘱,所以按照法定继承,应该由他们三个子女平均继承涉案房屋。裴3则主张1号院里的房屋是他们出资所建,并不是老人的遗产。
其实,1号院的历史是这样的。1981年裴3和老裴、老张共同在1号院的后院内建4间北房。1982年7月,裴3与王某结婚,婚后二人还是居住在1号院。1985年,裴3和王某在1号院的前院内建了3间北房。其间,裴1和裴2 陆续出嫁了。2007年以后,裴3和王某又先后在1号院的前后院共建了9间房。
由此看来,1号院后院2007年后建的9间房是裴3和王某的肯定没错了。对于之前的房屋,裴3、裴1、裴2则在张去世后,在北京市房山区镇村村民委员会的主持下,签订了一份“遗书”,内容是“经我全家研究决定,1、我家前院北屋三间归裴3所有。2、后院有北房四间归裴1、裴2共同所有”。而且裴3、裴1、裴2均在“遗书”上签了名,北京市房山区镇村村民委员会也加盖了公章。
法院审理后,根据家庭情况、工作收入、建房情况及有关证明等相关因素,判定只有1981年在后院所建的4间北房是老裴、老张和裴3共同所有,其余均为裴3和王某二人所有,与老裴和老张无关。因此,裴1和裴2只能主张继承老裴和老张在4间北房中所占份额。
在继承案件中,首先要确定被继承人的遗产范围。本案中,经法院审理后确定了属于老裴和老张的房屋。因为二老没有遗嘱,按照法定继承,应该由裴1、裴2和裴3共同继承。但是,老张去世后,三个子女共同签订了一份“遗书”。虽然遗书不是老人所为遗嘱,但从其内容可以看出,实际是三子女的分家协议,是他们的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协议。裴3应受“遗书”内容的约束,1981年1号院后院所建4间北房应当归裴1和裴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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