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6-01-08 23:17:17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遗嘱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代书遗嘱要有两个见证人在场,并由其中一名见证人代书,但是继承人是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的。然而,继承人代书的遗嘱一定无效吗?我们看一个案例。
邱某和李某是夫妻,他们有一个女儿小李。李某的父亲早就去世了,留下了一处共有11间房的大宅院(以下简称1号院),李某的母亲刘某就居住在这院子里。2014年1月1日李某也去世了,留下一处有19间房的大宅院(以下简称2号院),是李某和邱某婚后所建。
李某去世前,在2013年12月17日立了一份遗嘱,内容是“本人百年之后,将2号院的房屋产权及本人全部现金都由女儿小李一人继承。”该遗嘱是由女儿小李代书的,并有两个本村街坊做见证人,他们也都在遗嘱上签了字。看上去事情是处理地妥妥的了,但是不久邱某和女儿小李收到了法院的传票,是婆婆刘某起诉了他们。
刘某认为,儿子李某留下的遗嘱是无效的,并且她已年老体衰,没有固定收入,请求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并多分李某2号院的房屋产权。邱某则不同意,认为李某立遗嘱时意识清醒、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两位见证人也能够证明,所以李某的遗嘱有效。另外,邱某和李某还提交了他们用手机录制的与李某于2013年12月15日在公园散步的视频,想以此证明李某在此期间及立遗嘱时意识清醒、精神状态良好。
法院经审查,认为刘某虽不认可邱某提供的证人证言和视频等资料,但是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李某所立遗嘱无效。而且刘某在1号院有住房,且有退休金及房租收入,并非缺乏劳动能力又无生活来源的继承人,所以不能依此主张遗嘱应属部分无效。李某的遗嘱虽然形式上存在并非由见证人代书、代书人系继承人的情形,但现有证据并未显示出此点影响到了遗嘱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且邱某和李某提供的视频资料可以证明李某立遗嘱时意识清醒、自由,所以该份遗嘱属有效遗嘱。最后,法院判决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由此案可以看出,虽然继承法规定了各类遗嘱的形式要件,但形式合法的目的无非是为了能够保证立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自由。虽然本案中遗嘱存在一些形式上的瑕疵,但是因为有足够的证据证明遗嘱是立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同样应该认定遗嘱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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