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经共有人同意的分家协议有效吗

时间:2016-01-08 23:20:20  作者:李佩璇律师  文章分类:家产安排

   张某与杨某于1986年2月17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长子杨1和小女杨2。2006年杨某的父母去世,在北京市怀柔区某村留下一处宅院(以下简称1号院),内有7间正房。张某和杨某婚后,在1号院内新建了三间东房和两间西房。2013年杨1拆除了1号院的3间正房和3间东房,新建二层楼房。这是目前涉案房屋的状况。

   杨某的父母去世后,杨某和他的另外两个兄弟未对上述房屋进行遗产分割。对于上述房屋的归属,杨某有两次相互矛盾的处分。第一次是2011年3月10日,杨某签了一份分家证明,内容是1号院房产归杨1所有,并有杨某和杨某的两个兄弟,以及杨2的签名。但是,这份分家协议是杨1书写的,并分别找的他们签字。事后,杨某的两个兄弟及杨2均表示之所以签字是为了配合杨1建新屋,并没有分家的意思。第二次是2012年6月27日,杨某立了一份遗嘱,将1号院全部留给妻子张某继承。当然,在立遗嘱当日,杨某首先与其两个兄弟签了一份协议,约定由杨某继承父母留下的1号院中房屋,两位兄弟放弃继承。杨1认为,父亲杨某给他的分家证明实际是将房屋赠与他,而且已经交付占有使用,请求法院确认分家证明有效,且房产归他所有。张某则认为上述房屋是她和杨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在未经她同意的情况下杨某处分房屋的行为应该无效。

   法院经审理认为,涉案房屋中7间是杨某婚内继承所得,另外6间是杨某和张某婚后所建,所以1号院属于杨某和张某的夫妻共同财产。因张某不知分家一事,分家证明上也没有张某的签字,事后张某也不同意该院内房屋分给杨1,所以法院驳回杨1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案的焦点是分家证明是否有效,是否达到了分家引起所有权变动的问题。分家析产有效的前提是家庭财产所有权人合法有效地对财产进行了处分,且家庭成员对分家析产达成了合意。本案中,首先杨某处分房屋并未取得共有人张某的同意,且张某事后也不表示同意,因此杨某在分家证明中的处分行为是无效的;其次,分家证明上签字的三位当事人并无分家的意思,只是为了配合杨1申建房屋才签字的,因此他们家庭成员之间没有形成分家析产的合意。所以法院不能认定分家证明有效。

 

*本文章根据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2014)三中民终字第09901号判决书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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