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通知书能否在开庭时当庭给对方送达

时间:2012-02-01 15:52:37    文章分类:票据实务

? 原创文章 作者:裴金霞  时间:2011-03-23 12:11:07  点击查看评论

有一个律师向我咨询说,有一次他在代理一个欠款纠纷的案件时,作为被告代理人当他在答辩对方债权转让未给被告送达时,原告的代理律师当庭说,如果被告代理人坚持称被告未接到任何债权转让的材料,那么我们现在通知被告债权转让的事实,当时向我咨询的律师,因为开庭经验少,被原告的律师给说住了,整个庭审显得非常被动,更不幸的是法官当时也未做出正确的判断。

所以我在此对这个问题做个简单的回答,首先答案是否定的,即债权转让通知书(或债权转让协议)不能当庭送达给被告的代理人(包括代理律师和自然人)。理由如下:第一,债权转让虽然只要求送达给被告,而不要求征得被告的同意,但是我们需要注意的是谁与债务人有直接的关系呢?是原债权人,所以说送达的主体应该是原债权人,即债权转让中的转让人,而不是受让人;第二,受送达的主体应该是债务人本人,而不是其代理律师,因为律师只是接受了原告与被告案件的诉讼代理,被告并未对接受债权转让的通知等事项委托被告的代理律师。所以,以后我们律师在开庭时如遇到原告律师向你直接送达债权转让协议或通知书时,我们可以当即拒绝,并依法陈述自己的理由,从而把握庭审的过程,争取得到法官的认同,顺利完成代理工作
执业机构: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裴金霞律师 > 裴金霞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