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被拒付时,以付款请求权起诉银行不一定是明智之举?

时间:2012-06-12 11:47:50    文章分类:律师实务

         最近,接触了几个被公安冻结的票据,到期银行以票据被冻结为由拒不支付票据款项的案例,对此种案例,当事人委托的律师不同,处理方式不同,结果当然也有不同,所以提醒票据当事人在遇到此类案件时一定要多咨询些票据专业律师,选择最佳诉讼方案,别走弯路。

    大家已经看到了本文的题目,已了解了我的观点,现在对我的观点解释如下,以供大家斟酌、讨论。

    虽然《票据法》规定,汇票一经承兑,付款人即负有汇票到期日后见票无条件付款的义务,但是如果您持有的票据被法院裁定冻结、查封即被采取了保全措施,或者被公安机关以涉嫌违法犯罪被冻结后,付款人(承兑银行)一般都会拒绝付款。在此种情况下选择以付款请求权为由起诉承兑银行,在很多法院的判例中原告都被判决败诉。因为我国的法院大部分都认为既然银行被通知汇票被冻结,法院或公安要求银行不支付该票据款项,故银行拒绝向持票人支付是有正当理由的。这也应该很容易被理解,因为我国的法院一定会保护司法机关的权力。另外,持票人的权利也可以通过其它救济途径来实现。

    票据专业律师裴金霞律师在此提醒大家,如果您遇到以上情况,您有二种选择,一是您可以以基础关系起诉您的直接上手,此种情况下您的上手的付款行为没有完成,您与上手的债权债务关系没有终结,所以您可以要求您的上手进行付款,采取此种方式的好处在于,您不用受票据追索权六个月时间的限制。第二种是您对您的所有的上手均可行使追索权,此种方式下的被告很灵活,只在于您的选择,您选择告谁都可。

    我为什么现在提出这个问题,是因为最近遇到好几个案例是律师让当事人起诉银行,却被驳回,或陷入被动局面的案子。说实话,有的律师很固执,他就认为银行负有无条件付款的义务,故坚持要求当事人起诉银行。这种做法,至少说在现在的中国是很不明智的。败诉的风险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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