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追索对象和金额探讨

时间:2012-07-05 13:40:58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条件、追索对象和金额探讨

河北专业票据律师裴金霞原创文章

追索权是持票人向背书人、出票人以及票据的其他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本文主要针对实务中最重要的三个问题分析。

一、行使追索权利应符合以下条件:

1、   一般情况下持票人已经行使了付款请求权,被拒绝付款时才能行使追索权。

2、   如果是以下情形,则持票人不需先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而可以直接行使追索权。(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   必须存在票据到期后被拒绝付款、或者不能按票据金额足额付款的情形。

4、 汇票在到期日前被人民法院裁定冻结的。此种情况在票据实务中经常会遇到,提醒大家的是,如果遇到所持有的票据被冻结的情况,一般应提起票据追索权诉讼,而不应参与到其它的票据当事人的其它诉讼中,因为此时的票据是有效票据,行使追索权胜诉的概率特别大,如果参与到其它诉讼中,比例有人失票提起确认票据权利之诉,如果法院一旦将票据权利确认给失票人,则持票人就会拿不到票款。如果再另行提起追索权诉讼,则有可能需要承担过失责任。所以遇到此种情况一定要谨慎选择,做全面的评估后选择诉讼方式。

二、追索权的行使对象,即票据持票人能够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也就是说票据追索权的行使对象有哪些?

1、背书人。2、出票人。3、其他票据债务人。在以上三类人中第1、2类很容易理解,在此不再多说。因为我国《票据法》未明确规定其他票据债务人的范围,所以下面咱们主要看第三类即其他票据债务人主要包括哪些?因为我国《票据法》承认票据行为包括出票、承兑、背书和保证。同时我国《票据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再结合我国票据实务,可知其他票据债务人主要票据的承竞人、保证人等。

三、追索金额。即权利人主张权利的范围。

〈〈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规定:持票人行使追索权,可以请求被追索人支付下列金额和费用:(一)被拒绝付款的

汇票金额;(二)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三)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由此可知,虽然追索权是从付款请求权转化来的二次性权利,但其请求的金额比付款请求权的标的要大,不仅包括票据的票面金额及当事人约定的利息,同时也包括一定日期的法定利息和一些合理的费用。该合理费用一般包括做成拒绝证书的费用、通知的费用、计算书做成费用、调查被追索人地址的费用、邮政费用等等。但提醒的是不包括诉讼费和律师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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