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转让无对价,票据债务人是否应当付款?

时间:2012-02-03 11:23:08    文章分类:票据实务

根据《票据法》第10条,“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应的对价”的规定,若发生争议,持票人又不能提供从其前手取得票据时,其与前手之间具有真实的商品交易和债权债务关系的有关证据。此处的证据不仅要求持票人与其前手存在合同关系,还需要提供其与前手的合同已经履行的证据。若提供不了以前要求的证据,则应当认定持票人与其前手在汇票背书转让时无相应的对价,故持票人就不能享有票据权利。

在此,有些人会提出疑问,票据不是有无因性吗?需要指出的是我国《票据法》的价值取向是将安全性作为《票据法》的首要价值目标,我国《票据法》规定的无因性是相对的票据无因性。

虽然现在有很多学者提出《票据法》如此规定限制了票据的流通功能,阻碍票据制度的推行和商品交易的繁荣发展,但是我国《票据法》第10的规定,其中就反映了我国《票据法》对待票据行为无因性的立场。所以在《票据法》未修改之前,我们还是需要依法理解和适用《票据法》来解决票据纠纷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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