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16 08:03:32 文章分类:律师实务
原告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一案,于2011年5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双临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雯婕、粟毅参加的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代理书记员任友担任庭审记录。原告贵州水城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何入人、吴昱辰,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行的委托代理人梅爱军、陈豹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七条规定,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不行使的,票据权利消灭。《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十八条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原告系本案所涉银行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因原告员工的藏匿行为致使原告未能在票据权利时效内主张票据权利而丧失票据权利,但原告仍享有民事权利。被告系本案所涉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原告请求被告返还与该汇票票面金额相当利益300万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的本案的汇票因超过票据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