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3-19 08:02:13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票据纠纷案件在民商事案件中占有一定的比重,也是近年来各地法院比较注重调查研究的问题之一。由于票据具有无因性、流通性等特征,票据越来越多地被运用于经济生活中,广泛发挥着其流通功能、支付功能和融资功能,同时也引发了大量的票据纠纷。因此,正确理解和适用《票据法》的相关规定,对依法保护票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金融安全和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大意义。在票据纠纷案件的审判实践中,应注意以下问题:
第一, 关于票据无因性原则的理解和适用问题。票据是无因证券,票据具有无因性是世界通论。由于各国对《票据法》的价值取向的认识不同,即对将流通性还是安全性作为《票据法?的首要价值目标的认识不同,各国对票据无因性的规定也不同,有的国家规定了绝对的票据无因性,有的国家规定了相对的票据无因性,我国以后者为模式。在司法实务,存在着机械理解票据无因性原则,将无因性绝对化,无原则保护持票人利益以及未能正确理解票据无因性的内涵,将票据原因关系与票据关系混为一谈两种倾向。因此,在司法实务中,正确理解和适用票据无因性应注意以下问题:1、无因性是〈票据法〉的基本原则。票据行为效力具有独立性,不受原因关系的影响。票据行为中要具备法定形式要件,就可产生法定效力,即使其原因关系不存在、内容发生变化、被撤销或无效,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并不随之改变。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时不负证明给付原因的责任。持票人只要能够证明票据债务的真实成立与存续,即可以对票据债务人行使票据权利。22、要正确掌握票据无因性适用除外情形:(1)持票人以非法方式取得票据,不享有票据权利。综观世界各国〈票据法〉及世界票据公约,强调票据无因性的宗旨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护善意第三人而非持票人,因此,在持票人采用欺诈、胁迫、偷盗等违法方式取得票据或取得票据时具有恶意或重大过失的,该持票人并不享有票据权利。由此可见,持票人并非一定是票据权利人,只有正当持票人才是票据权利人。(2)在授受票据的当事人之间,票据原因关系影响票据行为效力。(持票人未支付合理对价,不享有优于其前手的票据权利。
第二, 关于票据文义性原则的理解和适用问题。文义性是票据的典型特征。在理解和适用票据的文义性原则时应注意:票据记载事项应清楚、明确。票据权利的内容,完全依票据上所载的文义确定,而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其他事实和证明方法来探求票据行为人的本意,即使票据记载的文义与票据行为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相悖,票据法律关系当事人也只能依据票据记载文义来享有票据权利、承担票据义务。票据债权人不能以票据文义之外的记载内容补充,更正票据内容,不能据此主张票据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