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丢失后当事人如何向银行挂失止付?

时间:2012-05-23 08:08:30    文章分类:票据实务

《支付结算办法》详细地规定了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种类及挂失止付的方法,《票据法》第15条也重申了挂失止付制度。所以,挂失止付是一种有效的补救办法。

根据《票据法》、《票据管理实施办法》及《支付结算办法》的规定,挂失止付制度的内容包括:

1、                 可以挂失的票据。主要有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支票、填明“现金”字样和代理付款人的银行汇票以及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本票。

2、                 挂失止付票据的办理。按《支付结算办法 》第49条的规定,允许挂失止付的票据丧失,失票人需要挂失止付的,应填写挂失止付通知书并签章。

3、                 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

4、                 特别提醒大家的是挂失止付是一种临时性措施,根据《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支付结算办法 》第五十条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后,查明挂失票据确未付款时,应立即暂停支付。付款人或者代理付款人自收到挂失止付通知书之日起12日内没有收到人民法院的止付通知书的,自第13日起,持票人提示付款并依法向持票人付款的,不再承担责任。

5、                 在现实生活中,存在着丧失票据(主要是支票)后在电视、报刊上声明作废的作法,但这种作法没有法律依据,不是法律上规定的票据丧失的救济方法,因此不发生法律上的效力。所以票据丧失后一定向专业票据律师咨询,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执业机构: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河北 石家庄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合同纠纷 工程建筑 知识产权 金融证券 经济仲裁 刑事辩护 合同审查 调解谈判 常年顾问 商帐追收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裴金霞律师 > 裴金霞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