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应如何

时间:2012-05-25 16:52:43    文章分类:票据实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也就是说如果您持有的票据,被他人申请了公示催告,而您未在判决前进行权利申报,进而法院对您的票据作出了除权判决,此时,您仍然有权利救济途径。河北票据律师裴金霞提醒您一定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利害关系人在公示催告期间或者除权判决前没有向人民法院申报权利的,才能提起诉讼。如果在判决前已申报权利,但被裁定驳回的,不能起诉。

2、            未在判决作出前申报权利有正当理由,是事出有因、不能申报,而不是有条件申报不依法申报。有正当理由,一般是指利害关系人由于客观原因不知道发生公示催告,或者虽已知道公示催告的期间,但因不可抗力或相当的客观障碍无法如期申报。没有正当理由而起诉,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            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公告生效后知悉公告内容,认为除权判决将影响其利益而声明不服,并主张票据权利,追回申请人根据除权判决已取得的利益。

4、            起诉只能在知道或者按情理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超过此期限的,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5、            起诉只能向作出除权判决的人民法院提出。

6、            起诉只能以申请人为被告,不能以人民法院为被告。因为另行起诉的性质,是作为单纯的票据纠纷,由利害关系人以公示催告申请人为被告而提起。

利害关系人另行起诉是因为他与申请人之间的票据权利归属产生争议,而请求人民法院裁判,属于普通的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如果作出不同于原除权判决的新判决,应依申请以相当方法进行公告,以便使社会公众知晓,维护票据的信用。另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的判决,当事人可以上诉。除权判决是否应予撤销,应在判决中确定。

执业机构: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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