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05 10:44:33 文章分类:票据实务
申报权利的人对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不服,能不能以诉的方法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权利或者请求撤销宣告该票据无效的判决,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人民法院收到利害关系人的申报后,应当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不应作出判决,在法律上不发生已申报权利的的人对判决不服的问题。但是,在事实上有人申报了权利,人民法院斟酌了他申报的权利,并不影响申请人要求法院作出判决的申请,而依申请人的申请作判决,而宣告该票据无效的情况是存在的。判决的作出,对利害关系人产生不利的后果,应当允许已申报权利的人以诉的方法声明不服提起主张权利或申请撤销该判决之诉。但是,已申报权利的人以诉的方法对该判决申请不服,在理论上应具备以下的情形:
1、 公示催告的事项不属于民诉法规定的适用公示催告范围的;
2、 对已申报的权利,人民法院在判决中没有依法考虑的;
3、 作出判决的审判员有民事诉讼法第45条规定必须回避的情形,而没有回避的;
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有上列情形之一,影响申报人的权利的,申报人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提起主张权利或者撤销宣告该票据无效判决之诉。提起诉讼的期限应该比照上诉期间的规定,以申报人收到判决后15日内为提起诉讼的期间,逾期不提起诉讼的,丧失提起诉讼的权利。
需提醒大家的是,依公示催告程序作出的判决,一经宣告送达,当即发生法律效力。利害关系人对该判决不服,提起诉讼不影响判决的法律效力,但受诉人民法院认为利害关系人的起诉能够成立的,在诉讼期间应当作出裁定,停止原判决的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