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6-11 11:16:41 文章分类:票据实务
票据专业律师裴金霞原创票据专业文章
《票据法》第十八条,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本条是关于利益返还请求权的规定。利益返还请求权,又称利益偿还请求权,或受益偿还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时,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民事权利。
例如,甲与乙之间签订了一个以买卖协议,协议约定甲将自有房屋卖与乙,但乙没有给甲现金,而是给甲开了一张以2005年12月1日为出票日,金额为30万元的本票。甲又从丙处买了一辆汽车,甲将其所持有的由乙签发的本票背书转让给丙。丙拿到本票后,就把本票锁到保险柜里了,几年后,到了2008年6月1日才发现本票还未兑换成现金,于是要求乙付款,但乙认为根据票据法第17条规定,丙未在2年内行使票据权利,他的票据权利就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而消灭了。那么丙是否还有权得到这笔钱款呢?他有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票据法》第十八条,也就是为了上述案例这种情况而设置的,为持票人设计的救济途径。这样规定的立法理由如下:第一,票据关系与票据基础关系互相区别、互相独立。其次,票据权利时效制度之设立,旨在使得承担较重债务的票据债务人早日得以解脱,从而平衡持票人与票据债务人之间的利益关系。但是,票据权利时效制度又有可能殃及持票人的利益,并有可能使得出票人或承兑人坐享时效利益。本条是为了实现权利人(持票人)与义务人(出票人或承兑人)之间利益关系的二次平衡,才规定了持票人的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返还请求权的特点:
1、 是一种不当得利债权。
2、 利益返还请求权与票据权利之间不具有同质性。
3、 此种权利的行使须以提示票据为必要。
4、 是一种补充的民事权利。
另如果要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 请求权人必须是持票人;
2、 被请求人必须是出票人或承兑人;
3、 须票据上的权利有效成立;
4、 须票据上权利因时效完成或欠缺记载事项而消灭;
5、 须出票人或承兑人因此而受有票据上的利益。
需提醒的是,利益返还请求权的时效是二年,因为此种权利属于一般的民事权利。但诉讼时效的起算应自票据权利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丧失时起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