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06-12 10:22:32 作者:裴金霞 文章分类:律师文萃
一般的,在商品房买卖时,房地产公司明知某些房屋内铺设了公共管道,但在签合同时不会告知买受人的。等买受人接收房屋后发现其所购房屋内铺设了公共管道,不论从心里还是从房屋的实际使用上都感觉不舒服,此时购房人的权利应如何维护?或者说怎么弥补购房人的损失呢? 答案如下:
虽然双方当事人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中未约定管道铺设内容,但根据《合同法》第42条第二款规定,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事实或者有提供虚假情况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房地产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关于赔偿数额的确定,可以考虑因房地产公司应告知而未告知,致使购房人多支出的交易成本或者给购房人造成的损失部分。此处所说的损失一般是指在房屋内铺设管道一般会影响房屋的再交易价格。在审判实际中一般按总房价的2%进行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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