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23 21:38:4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答辩人(原审原告):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
法定代表人 :黄某 职务:董事长
答辩人与上诉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 答辩人和上诉人签定的《产品销售合同》和《合同附件》成立并生效。
2008年10月13日,答辩人和上诉人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和《合同附件》。双方的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及合同附件上签字并加盖了公章。根据合同法第32条规定:“当事人采取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44条第一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根据上述事实及法律规定,答辩人认为《产品销售合同》和《合同附件》均成立并生效。
二、 上诉人所述“该软件存在瑕疵,不同意购买”,并无事实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软件产品登记证书》及《测试报告》足以证明答辩人的软件符合国家规定,并无质量问题。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北京科技有限公司
2008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