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7-23 21:42:11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民事起诉书
原告:陈某 女,1969年9月2日生,汉族
住址: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柳河路
电话:
被告:北京中韩时尚科技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三环新城6号院1号楼1-1904室
法定代表人:何东
电话:
案由:合同纠纷
诉讼请求:
1.、要求被告赔偿因违约给原告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元;
2、要求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5年11月19日,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原告加盟被告的“Han6时尚化妆品”连锁店,原告交给被告Han6时尚品牌连锁店加盟金1万元,被告授权原告为福建省(除永安市)独家代理商,并保证原告在福建省区域内享有独家代理经营权,并对其他事项进行了相应约定。2005年12月3日,原、被告双方又签订了《补充协议》,约定原告再支付3万元给被告,被告许可原告在福建、广东、广西地区进行总代理及Han6网络和实体同步经营权(无年限限制),并约定被告不得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发展代理加盟商,如发现被告违约,应给予原告相应补偿。2007年6月8日,原、被告双方再次签订了《补充合作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开发湖北市场,原告向被告交纳Han6时尚品牌连锁店授权管理费 万元整。
以上协议签订后,原告即开始履行协议,向被告交纳了约定的费用共计 元。后原告发现,在约定由原告独家代理经营的区域内,被告违反协议约定,分别在广东、福建、湖北等地多次擅自许可他人经营“Han6时尚化妆品”连锁店。对此,原告多次要求被告停止违反约定的授权经营行为,但被告一直没有停止上述区域的授权经营。依据《合同法》有关规定,该行为已经构成了严重的违约,并给原告造成了巨大损失。因此,特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继续履行合同,并支付给原告违约金 元。望判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