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1-26 16:30:34 文章分类:票据实务
债务纠纷案件举证指引
一、 证明当事人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明资料,如身份证或户口本等。
2、 当事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主体登记资料,如工商营业执照副本或由工商登记机关出具的工商登记清单、社团法人登记证等。
3、 当事人名称在诉争的法律事实发生后曾有变更的,应提交变更登记资料。
二、 证明买卖合同关系存在的证据
1、 《购销合同》、《供货协议》;
2、 订(定)货单;
3、 证明口头成立协议和生效的证据,如证人证言、实际履行凭证等;
三、 证明合同履行情况的证据
1、 交、收货凭证:交货单、送货单、提货单、收货单、入库单、运单等;
2、 证明尚欠货款的证据:结算清单、欠条、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其它能证明欠货款事实的证据等;
3、 收货方提出质量异议的证据:证人证言、有关单位的证明、检验报告书、客户投诉、退货及索赔的证据;
四、当事人诉讼请求的计算清单,并注明计算方法、依据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