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票人是否享有票据权利的确定标准

时间:2012-03-19 07:52:22    文章分类:票据实务

持票人行使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追索权,必须以享有票据权利为前提,实践中对持票人享有票据权利条件的判决标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           取得票据的当事人必须依给付对价而取得票据

根据我国《票据法》可以看出,除因税收、继承、赠与外,票据的取得,必须给付对价,即应当给付票据双方当事人认可的相对应的代价。也就是说,持票人不得无对价而取得票据,否则不得享有票据权利。

(二)取得票据的手段必须合法

我国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取得方式为背书、税收、继承、赠与以及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权利应当由合法取得票据的当事人享有,非法取得的票据的当事人不应享有票据权利,这是依民法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得出的必然结论。故我国《票据法》第12条明确规定,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因票据的取得大部分为背书取得,所以背书的连续性的审查就尤为重要。

(三)     取得票据时主观上应是出于善意

与善意相对应的主观心理为恶意或重大过失。从我国《票据法》第12条第二款及《票据纠纷规定》来看,只要是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的票据,不论是否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均不应享有票据权利。对于恶意或重大过失的举证责任,依《票据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票据债务人认为持票人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或者出于重大过失而取得票据的,应由票据债务人负举证责任。但若票据债务人有证据证明持票人有前述情形而提起诉讼后,则持票人就应对其取得票据的合法性负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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