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2-05-16 16:45:31 文章分类:票据实务
现对于此问题分二部分简单阐述如下
1、 人民法院由于利害关系人申报权利且符合条件而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公示催告申请人可以利害关系人为被告另案起诉;此时的诉讼以票据返还请求权(实质上亦是票据确权)案立案,原告一般是公示催告申请人,被告则可以是利害关系人、公示催告申请人的下手等。此时的诉讼较复杂,且全国法院受理及裁判标准不一致,致使律师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很费劲,出现的情况较复杂。所以如果涉及此类诉讼的话,建议票据当事人一定找专业的票据律师来打此类的官司。
2、 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而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利害关系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8条的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情况,按照如下方式处理:
公示催告申请人还没有依据除权判决行使票据权利时,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利害关系人列为原告,公示催告申请人列为被告,以票据权利确认之诉立案受理。人民法院受理后,应当向票据付款人发出止付通知,并在止付通知中注明止付至该判决生效时止。经审理,若利害关系人胜诉的,鉴于原除权判决的基础是非讼程序,原除权判决视为撤销,并应在该案的判决中写明。若利害关系人败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原除权判决继续生效。
公示催告申请人依据除权判决行使了票据权利后,利害关系人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利害关系人列为原告,公示催告申请人列为被告,以不当得利返还之诉立案受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