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09-08-21 10:30:11 文章分类:法律文书
关于高立波与广东信利达公司
鞋质量鉴定的意见
尊敬的法院领导:
我公司(广东信利达公司)与被告高立波自2006年7月份合作以来,截止到2007年1月12日被告高立波从我公司购买了大约400多不同种类的皮 U 女装鞋,总价款达230多万。现尚欠我公司本金28万多元,有被告的欠条为证,一年半后当我公司起诉要求被告还款的情况下,被告却向法院申请要求对其所谓的剩货进行质量鉴定,听到这个消息我公司员工都特别气愤,一致不同意做质量鉴定,理由简单如下:
一、 因为当初双方没有共同封存样品,被告处现即便有打着我们洛曼琪牌子的鞋,但被告怎么能证明是我公司的货,二年多了什么情况都有可能发生,不能排除被告仿造的可能性,鉴定材料不客观,所以我们根本不会同意做鉴定。
二、 被告从我公司购买了四百多种鞋,现被告处剩余的的鞋就有200多种,被告却没有提出是那一种鞋有了什么质量问题,鉴定不具有可操作性,根本鉴定不了。最重要的是被告已销售了90%的货,根本不存在被告所称的因产品质量造成积压的问题。且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不得将积压、滞销和自行损坏的产品退回。
三、 被告只笼统的提出了申请,因其未提供具体的事实和证据来证明我公司的哪批鞋有哪种质量问题,并且被告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我公司的鞋有可能有质量问题,法院没有对其进行任何审查就同意其鉴定,我公司对法院的这种做法表示反对。并且现在看来,被告处的鞋都已超过了二年,有的已达二年半之久。
四、被告提出质量问题已远远超出期限。
1、 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检验期间的,买受人应当在发现或者应当发现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合理期间内通知出卖人。二年前被告已销售了绝大部分产品,如果有质量问题其应早就知道,而被告在此前从未给原告说过任何质量问题,应视为标的物的数量或者质量符合约定。虽然在我国现有的法律中未规定对于PU类鞋类产品具体的质量异议期,但我们知道就连原来的工矿产品销售合同中对工矿产品的质量异议期最长才6个月。所以对于合理期间在本案来说绝非是二年(有的鞋已卖出近二年)。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轻工行业标准QB/T1002—2005中关于皮鞋的售后质量判定中规定,售后服务期限内正常穿用情况下出现以下问题可判为质量问题。而原被告双方约定的售后服务期限为1个月。所以根据约定,被告早已无权主张任何质量问题。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QB 1646—92 聚氨酯合成革 7.4贮存 产品贮存在空气流通的库房内,应防潮,防挤压,防霉,远离热源。产品自生产之日起,贮存期为一年。(附此标准的完整内容)因为此类产品自生产之日起一年后产品本身的质量就会变坏,根本就不能再以二年前(本案的鞋已生产至少二年半的时间)生产的产品进行质量检测。因为PU类产品是易分解的,所以此标准才规定此类产品的贮存期为一年。
五、(1)、我们企业是国家免检企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发的产品质量免检证书)。(2)、我公司生产的产品为广东省名牌产品,(有广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发的广东省名牌产品证书)。(3)、我公司的洛曼琪商标为广东省著名商标,(有广东省著名商标证书)。(4)、我公司是广东省惠州生产女鞋的知名企业,我们当地的质量检测部门每年都会对我们的产品进行抽样检查,检测的结果是我们的产品是合格的,(同时附有4份检测报告为证)。
六、被告在写欠条的时候本案已从合同纠纷转变为欠款纠纷。被告所写的欠条清楚、完整、合法。本案纠纷已由合同纠纷转变为欠款纠纷。对这样清楚的案件,该怎么做法院应该比我们更清楚。如果本案的主办法官不清楚的话那么就请法院领导召开审判委员会,对该案进行讨论决定。
最最重要的是:对于此案鉴定部门确定的鉴定方案我们请教了广东省质量监督局的有关人员,他们都说该案现在进行鉴定的做法让人不能理解,因为整个鞋主要是由鞋底和鞋面组成,在鞋面已变质的情况下,光鉴定鞋底的做法有些不可思议,因为一个成品鞋是由鞋面与鞋底两部分组成,所以成品鞋的保质期不应大于它的组成部分的保质期,而应小于它的组成部分的保质期,这是非常容易理解的事实。而一审法院的阎振洲法官却不能理解这一简单的事实,却一意要做鉴定,这是很难让我们理解的。我们对阎振洲法官的做法是有看法的,我们希望法院领导对我们这个案件给予足够的重视,同时我们希望更换主办案法官。虽然我们是外地企业,但对于此案我们的态度是非常坚定的。为了能更好的实现公平、正义,我们会不惜一切代价。
并且鉴定部门的抽样原则是不合法的,如果想要它合法就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均同意这样的抽样原则,首先,我公司不同意这个抽样原则,所以鉴定部门的鉴定结论就不能对我公司产生约束力,我公司不会配合此次鉴定,我们不会接受这样的鉴定结果。其次,我们对该鉴定部门的资质表示怀疑,第一、该鉴定部门本身是否具有对成品鞋进行鉴定的资质,第二、其是否有合格的技术人员,第三,其自身是否拥有成品鞋鉴定的技术设备。 我们之所以怀疑是有原因的,我们认为一个专业的技术鉴定部门不会做出如此的鉴定方案,光鉴定鞋底不鉴定鞋面,大家知道鞋是一个完整的整体,既然鞋面已超过保质期,那么整个鞋就超过了保质期。在这种情况下,再对鞋底进行鉴定显然是错误的。
广东信利达鞋业有限公司
代理人:河北太平洋世纪律师事务所
律师裴金霞
2008年8月1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