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刑事诉讼中提出检察建议程序的探究

时间:2010-01-09 12:10:04    文章分类:刑事专栏

对刑事诉讼中提出检察建议程序的探究

河北省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刘朕纲

检察建议是检察工作中使用频率较高的一种法律文书,是强化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重要手段,其在纠正错误、堵漏建制、预防犯罪以及弘扬社会正义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得到了政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认可。检察建议作为检察机关对外适用的检察监督的一种方式,多适用于民事行政审判监督,对刑事案件的监督适用检察建议,进行刑事审判监督仍处于探索阶段。现结合司法实践对提出检察建议的程序进行探讨。

一、检察建议的种类

(一)检察建议的形式

检察建议分为口头检察建议和书面检察建议:口头检察建议是指检察机关在开展业务工作过程中,为快捷有效地发挥检察职能,根据实际情况,现场指出有关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和漏洞,提出口头建议,征求对方意见并取得其认可的一种检察建议形式。检察建议书,是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发现发案单位在思想政治教育、安全保卫、规章制度等方面存在着影响社会治安和综合治理等方面的问题和漏洞,以书面形式向该单位提出的有关整改、堵塞漏洞和解决问题的文书。检察建议系检察机关对外实施的监督,因此,以上各种监督文书均具有对外效力,需加盖检察机关院印。

(二)检察建议的法定适用范围广

根据我国现行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检察建议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1、庭审中,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延期审理的建议;

2、对未成年被告人适用刑罚的建议;

3、适用简易程序的建议;

4、侦监部门发现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未提请批捕,要求公安机关提请逮捕的建议;不批准逮捕案件,公安机关补查后又提请复议,检察机关提出重新提请批捕的建议;对公安机关应当提请逮捕而未提请逮捕,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提出提请逮捕的建议;对扣押的违法所得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建议;

5、发现犯罪事实并非犯罪嫌疑人所为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将案卷退回公安机关并建议公安机关重新侦查。

6、对本院侦查部门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发现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行为的或犯罪非嫌疑人所为的,建议侦查部门作撤案处理。这是法律规定的对本院侦查部门提出的建议;对应当立案,本院侦查部门不报请立案侦查的,建议侦查部门报请立案侦查。这两种建议,有别于对其他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是本文探讨的检察建议的一种例外情形。

7、审查中发现侦查机关遗漏犯罪嫌疑人,应建议补充移送或直接提起公诉。

8、被告人、证人对同一事实陈述存在矛盾,可建议法庭传唤被告人、证人当庭对质。

9、建议合议庭通知搜查、勘验、检查等侦查人员及见证人出庭;

10、在执行死刑前,发现法定停止执行情形,建议人民法院停止执行。

上述十种情形,基本概括了检察机关检察建议的法定范围和内容,同时,检察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与涉案单位存在的问题。也经常通过检察建议的方式提出并促其纠正或完善。由此看出,检察建议除法律明确规定之外,根据检察机关的地位在其他领域同样普遍适用,而且适用非常广泛。

二、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

检察建议具有适用范围广,方便快捷的特点,其在适用程序上不像抗诉书等需要非常严格、繁琐的程序,并且检察建议可以广泛使用于涉及法律问题的许多方面,并且属于帮助对方发现问题,促使对方主动纠正,其对抗性比抗诉等相对较弱。因此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性,既不需由检察机关执行,也不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强制执行。它体现的是检察机关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作用的延伸和辐射,是扩大办案效果的一种形式。通过规范制作、准确建议使受建议单位接受,以检察建议的实际效果建立权威。通过加强立法,进一步增强检察建议的拘束力,把检察建议纳入廉政建设的总体格局,充分发挥其在加强干部管理、干部教育中的参谋作用。

三、检察建议书的审批程序

检察建议的形式和适用范围,决定了检察建议在审批程序上的使不完全一致的。在实践中,法庭审理中出庭检察员临时提出的口头检察建议,要解决口头检察建议的适用程序问题,必须首先找到合适的适用载体。口头检察建议虽然是一种口头形式,但并不是信口开河,更不是说完就算,它同检察建议书一样,具有自身的严肃性并要求取得积极的社会效果。笔者认为,采取口头检察建议签认制度,制作口头检察建议签认表是适用程序问题的良好载体。该制度既能发挥口头检察建议的快捷性和亲和性又能够杜绝其适用的随意性和不受重视性。检察员提出口头检察建议后,应向部门负责人汇报,并将被提出单位的签认情况附卷备查。

对于检察建议书的审批程序,我们认为,也不能一概而论,对于涉及重要问题的建议,其审批程序需要严格、谨慎,对于一般性问题提出的检察建议,其审批程序应当简单,简单但不失严肃。

例如:对于申请延期审理、适用简易程序、传唤被告人证人当庭对质的建议,笔者根据司法实践的通常做法,认为由部门负责人签批即可,必要时向主管检察长备案;对于涉及重大实体内容的检察建议书,就应严格执行由检察长签批。例如:对遗漏犯罪嫌疑人立案、对违法所得的处理、对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建议法院安神判监督程序再审等等的检察建议,应当有承办人具体制作、由处(科)室讨论、由部门负责人提出意见、由主管检察长审批,必要时,可由检察长审批。在司法实践中,对有关单位提出涉及重要问题的检察建议,通常需要填写《检察建议审批表》,逐级逐层把关,制成后按法定送达程序送达受建议单位及相关部门。

四、检察建议书的制作要求

检察建议书的制作应重点围绕“发生了什么问题,是什么原因,采取什么措施改进”这三个方面展开。首先,问题要找准。要尽可能地多做调查研究,坚持让事实说话,问题找准讲细,切忌千篇一律地使用“制度不健全”、“管理有漏洞”、“法律知识学习不够”等空话、套话;其次,原因要讲清。对存在的问题要从深层次上剖析,找出产生问题的原因,在预防犯罪作文章、下力气;再次,措施要具体。提出预防犯罪的途径和办法是检察建议书的核心,建议必须切合实际,具有增强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且符合法律规定。实践证明,一份好的检察建议书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五、检察建议书的致送单位

确定适当的检察建议书的发送范围,有利于保证对检察建议的监督和的落实。笔者认为除去受建议单位外,应同时发送以下几个部门或单位:受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纪检监察部门、权力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报送通过检察建议,可以使受建议单位的主管部门了解其下属单位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了解检察建议的内容,引起主管部门对其下属单位存在问题的重视,促进建议的落实。可以使纪检监察部门掌握情况,通过查办违犯党纪政纪问题促进整改,更大程度上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发生,如某基层检察院在查办贪贿案件过程中,对没有构成职务犯罪但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在向发案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的同时,将案件有关证据材料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促进检察建议的落实。可以使人大代表通过质讯案件、视察等方式能最大限度地帮助检察机关开展检察建议工作。还可以行风评议办公室等部门对受建议单位进行舆论监督、社会监督。实践中无须向上述五个部门同时行文,只有在受建议单位对检察建议消极对待的情况下,才可以选择向有关部门抄报或抄送检察建议书,促使受建议单位及时整改。

六、对检察建议的监督

由于检察建议的效力不像起诉书抗诉书等具有法律强制力,因此,检察建议的落实效果需要探讨,如检察机关在发出检察建议书的同时,可以加发出落实检察建议催办单,必要时派员与其上级主管单位取得联系,共同督促建议的落实;同时与行政执法机关形成工作合力,使检察建议发挥更大的效能。如某基层检察院在办案中发现个别用人单位招用童工并存在侵害工人利益的行为,该院在向用人单位发出检察建议书的同时,及时派员主动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取得联系,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后,进行了劳动用工专门监察,规范了劳动力市场,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反响。另外,建立检察建议工作台帐式管理模式,实行跟踪监督,与新闻媒体实行联动,促使检察建议落到实处,真正发挥其应有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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