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公司发起人

时间:2010-03-26 10:57:11  作者:裴金霞  文章分类:票据实务

 

  前几日,有人咨询我限制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公司发起人,我肯定的回答可以。但咨询人说,他以前咨询的其他律师都说不可以。回答完该咨询者之后,我对其他律师的说法仔细考虑了一下,并查阅了相关资料,以下仅就该问题谈一下我的看法,供大家参考。

   首先,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分为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是指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能力,即这种行为能力并不完全,就限制的范围而言,只能独立实施与年龄及智力相适应的行为,否则须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由法定代理人代理。也就是说,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单独进行一些与其能力相适应的行为。

   其次,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设立基本分为两种形式,即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发起设立是指,公司的全部股份或首期发行的股份,由发起人自行认购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公司法》对公司设立的程序以及条件做出了明文规定,但并未明文规定发起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我国《公司法》本质上属于私法,应当遵行私法中普遍存在的“法不禁止即可行”的原则。即《公司法》并没有明文禁止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就应该可以作为公司发起人。下面,我想从法学理论上阐述一下我的个人观点。

  我国《民法通则》对行为能力这一制度的设计,根本目的在于保护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利益,而不是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本身加以限制。因此,无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都应当有平等的机会参与市场经济的经营活动,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缺乏的只是行为能力而不是权利能力,法定代理人制度就是为达到这一目的而设立的。

有人会说允许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发起人不利于交易安全,我认为这种说法是明显片面的。从《公司法》关于发起人责任的规定看,发起人的主要责任就是财产责任,只要具有规定的财产出资就可以依法承担责任,这种财产责任的承担与是否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无关。所以,不能以此为理由而否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发起人的资格。

另外,允许限制行为能力人作为公司发起人是利用社会闲散资源的一种有效方式。近几年,通过合法方式成为少年富翁的大有人在,如果允许其以公司发起人的身份存在,其财产就可以得到利用,这些财产也可以为国家、社会做贡献。

还有一个问题,就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能否作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呢?对于这个问题,就像以上所述的一样,本人认为答案是肯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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