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后撤诉是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

时间:2011-03-23 12:00:23  作者:裴金霞  文章分类:公司法务

撤诉,是指当事人撤回其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依据民事诉讼法法理,“诉的撤回视为未起诉”,原告撤诉表明其撤回向法院提出诉讼的诉讼行为,撤诉与未起诉具有同样的法律效果,因此,因起诉而产生的法律效力当然一并消灭,权利义务状态也回复至起诉前之状态,因起诉而产生的诉讼时效中断效力也自然被撤销,诉讼时效不因曾有的起诉行为而中断。但在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以口头通知等方式将权利人起诉的事实告知义务人的情形下,由于权利人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已到达义务人,故构成《民法通则》第140条规定的“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诉讼时效中断。详言之,撤诉应否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效力,应依在撤诉时,是否已将起诉状副本送达义务人或者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为区分标准。如在撤诉时,起诉状副本已送达义务人或者法院以口头告知等方式将权利人以提起诉讼方式主张权利的意思表示告知义务人的,则撤诉具体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反之,未送达和未告知的,不具有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这样规定符合撤诉的法理和诉讼时效中断的法理,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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