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07 22:06:48 文章分类: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受本案被告人甲某某的委托,并受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的指派,本辩护人为被告人甲某某提供辩护,由于被告人甲某某当庭认罪,因此,本辩护人只对被告人甲某某玩忽职守行为的刑事处罚发表辩护意见。
通过与被告人的会见,通过阅卷,通过向嫩江县人民法院和嫩江县交警大队依法调查取证,通过综合研究相关法律规定和玩忽职守犯罪审判案例,在综合分析本案庭审质证的全部证据的基础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以下简称第37条规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甲某某的刑事处罚应当适用第37条免予刑事处罚。
本辩护人的主要理由如下,请求法庭能够予以充分考虑和采纳:
一、被告人甲某某玩忽职守行为的情节轻微。
1、2008年春,被告人甲某某虽然未对丁某某的无牌照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而放行,但其有三个情节足以认定这一行为情节轻微,一是被告人甲某某是在执行原主管领导即本案另一被告人乙某某的直接指示命令;二是被告人乙某某要求放车的理由是真实的,为保证嫩多公路建设的顺利完成,县里有关部门协调会做出过不要查得太严的决定,并要求交警部门予以落实,被告人甲某某也是服从大局需要才给车放行的;三是被告人甲某某并不知道被告人乙某某还有给丁某某的被查无牌照车放行的目的,当时放行的车辆有十来辆,丁某某的车只是其中一辆。
2、2008年11月初的一天,被告人甲某某虽然未对丁某某的无牌照车辆依法进行处理而放行,但其有四个情节足以认定这一行为情节轻微,一是被告人乙某某是被告人甲某某的直接主管领导,要求下属拒绝上级的命令,并报告上级机关,常理情况下作为一个下属是根本不可能采取这种处理问题方式的,如果硬性以此标准要求被告人甲某某,对被告人甲某某是极其不公平的;二是被告人甲某某提出了丁某某的车无牌照,根据人民警察法第32条规定,人民警察认为上级的命令是错误的,可以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作为交警大队的中队长和副大队长,当然都知道车辆无牌照是什么概念,应当怎么处理,因此,被告人甲某某电话中提出丁某某车辆无牌照即应当视为按照规定提出意见;三是丁某某的车是2007年9月份购买的新车,新车存在安全隐患的概率基本是零,且另一被告乙某某当时让被告人甲某某放车时说他负责督促落户;四是众所周知的事实是嫩江车辆落户必须到黑河办理,扣车根本就不可能办理落户手续,如果一律扣车,就是机械执法,就与人民交警的职责和服务宗旨相背离。
3、2008年11月初后,被告人甲某某虽然未发现丁某某无牌照车辆继续20余次违法上道行驶,但这并不是被告人甲某某没有正确履行职责,不属于玩忽职守行为。理由有两个:一是丁某某的无牌照车辆选择半夜出车晚上回来偷着和躲着被告人甲某某的新胜中队跑车,辩护人提供的丁某某和他的司机李某某的证言可以证明,公诉机关提供的称重单中的时间均在非工作时间也可以佐证;二是嫩江交警大队在“12.18特大交通事故”前并未实行“24小时巡逻检查制”,辩护人提供的嫩江交警大队证明可以证明,公诉机关提供的2010.4.1丙某某询问笔录可以佐证。
二、被告人甲某某主观过失的情节轻微。
1、本案被告人甲某某负责查处无牌照车辆违法上道,但不负责查处未经许可非法占道,因此,被告人甲某某的主观过失仅限于对丁某某无牌照车辆违法上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预见过失,而不应当包括对丁某某未经许可非法占道造成的危害后果的预见过失。丁某某未经许可非法占道是丁某某实施的另一个独立的违法行为,违反的是公路法,被告人甲某某不可能对这一违法行为应当预见或已经预见,因而也无需对丁某某非法占道的危害结果承担预见过失责任。
2、本案被告人甲某某两次对丁某某无牌照车辆违法上道给予放行,第一次是为了落实县里指示,执行主管领导的命令,车辆又都是在工地现场施工;第二次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是丁某某的车是新车,且有本案另一被告乙某某答应督促落户,而且不放车也无法到黑河办理落户手续,因此,被告人甲某某两次放车对丁某某无牌照车辆违法上道的危害后果是有充分、合理心理评估的。
三、被告人甲某某的玩忽职守行为与“12.18特大交通事故”的重大损失之间因果联系的情节轻微。
1、尽管丁某某无牌照车辆不违法上道行驶,就不可能坏在路上,就不可能因为修车而把石头卸在道路上并导致“12.18特大交通事故”发生,但是,丁某某无牌照车辆坏在路上不是因为车辆存在安全隐患,而是因为车辆中桥的轮边减速器缺齿轮油,是加油不及时导致,而且车坏也并不必然导致丁某某未经许可非法占道,解决问题的方案绝对不是只有卸石头在路上这一种,因此,丁某某无牌照车辆违法上道与丁某某非法占道之间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
2、即使丁某某无牌照车辆被扣押,由于丁某某无牌照车并非报废或拼装车,而是新车,只是因为厂家未及时开据发票没能落户,该车并不会因为被新胜中队扣押,该车就永远不可能再上道行驶,完全可以在补办相关手续后被放行,继续上道行驶 ,12.18特大交通事故”的发生并不能避免。
四、被告人甲某某主动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示。
被告人甲某某通过学习和反思,对自己的玩忽职守犯罪行为有了充分深刻的认识,在辩护人的会见时,明确向辩护人表态认罪服法,对自己的行为真诚悔过。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甲某某更是明确向法庭主动认罪,对自己的行为有明显的悔罪表示。
五、被告人甲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在单位工作表现突出,且其单位希望被告人甲某某继续留在公安队伍里。
被告人甲某某没有任何前科劣迹,在“12.18特大交通事故”发生前没有任何违法违纪问题,没有受到过任何刑事、行政、纪律处分。
被告人甲某某1988年加入公安队伍,曾任嫩江交警大队二中队副队长、公安局警务督察队长、稽查中队中队长、新胜中队中队长等职,从事道路交通管理工作22年,连续多年被评为优秀公务员、单位先进个人,曾被嫩江县政法委评为“2007年全县人民满意政法干警”。甲某某多年来工作中表现非常突出,业务能力强,廉洁自律,群众基础好,是位优秀的民警。作为甲某某单位,明确以组织名义请求对甲某某能够依法予以从轻处理,作为甲某某所在单位希望甲某某依然能够留在公安队伍里。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甲某某的犯罪情节确属轻微,确属不需要判处刑罚,请法庭充分考虑本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给被告人甲某某一个悔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
二0一0年六月二十四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