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活动要防范信用危机

时间:2010-09-28 06:38:58    文章分类:英昼建议

        近日代理了两起案件,均涉及境外(俄罗斯)。一起是境外劳务结算,另一起是境外贸易结算。我发现我的委托人居然几乎没有什么有效的直接证据,对工程量,对过货的数量、单价、品种,甚至对数量巨大的代为转帐行为,均没有采取有效的书面形式对相关事实进行确认,由于许多都是口头信用,结果或是记忆错误原因,或是诚信问题,导致结算争议,以致不得不诉之法院进行解决,而这种案件诉讼中如果有一方不从诚信出发,而是钻证据空子,另一方往往就会吃大亏,遭受大的经济损失。

        其实,这种纠纷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关键就是改掉口头信用的商业习惯,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或其他替代辅助方式对有关商业行为事实进行确认。应当重点考虑书面方式,一是双方应当签订一份合同,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同时,对双方的信息往来渠道和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一定日期不回复确认视为默认;二是关键是如何设计针对性强、简便快捷的书面形式,一定要通俗易懂,能够快速进行确认,如可以设计电子或纸制的登记簿、确认单等;三是坚持一定周期结算,可以当面,也可以网上,当面的一定要签字或盖章,网上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一定要回复。其他替代辅助方式,如,录音、短信等方式。这里的录音容易给人不信任对方的感觉,但,也总比什么直接证据没有有本质区别。

执业机构:北京市世纪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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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年顾问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房产纠纷 工程建筑 劳动纠纷 合同纠纷 医疗事故 交通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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