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0-09-28 06:38:58 文章分类:英昼建议
其实,这种纠纷完全是可以避免的,关键就是改掉口头信用的商业习惯,应当采用书面方式或其他替代辅助方式对有关商业行为事实进行确认。应当重点考虑书面方式,一是双方应当签订一份合同,把双方的权利义务约定清楚,同时,对双方的信息往来渠道和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一定日期不回复确认视为默认;二是关键是如何设计针对性强、简便快捷的书面形式,一定要通俗易懂,能够快速进行确认,如可以设计电子或纸制的登记簿、确认单等;三是坚持一定周期结算,可以当面,也可以网上,当面的一定要签字或盖章,网上通过指定的电子邮箱一定要回复。其他替代辅助方式,如,录音、短信等方式。这里的录音容易给人不信任对方的感觉,但,也总比什么直接证据没有有本质区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