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正文律师:认购书—特殊情况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时间:2012-09-10 11:05:15    文章分类:婚姻房产

关键词:房屋认购、法律效力、商品房买卖合同、房产律师

【案情简介】

2008年6月,张某与开发公司签订房屋认购书,交定金3万元,认购房屋一套,面积、位置、价款、违约责任均做了明确约定。3年过去了,开发商仍未通知张某签订正式合同,张某诉请确认合同有效,要求继续履行。

【争议焦点】

1.认购书能否认定为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2.合同应否继续履行?

【律师评析】

1. 涉案认购书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双方所签订的认购书,是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符合《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成立要件。其虽未冠以“商品房买卖合同”,但在该认购书中,双方对认购房屋的面积、位置、价款、违约责任均做了明确约定,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应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2.本案双方应继续履行有效的认购合同。认购书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依约履行。

 

执业机构:北京尚衡(西安)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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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长领域:
房产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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