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可以反悔吗?

时间:2014-10-21 16:00:38    文章分类:婚姻房产

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的约定可以反悔吗?

【案情简介】

王先生与妻子经人介绍相识,经过一年多相互了解后,于2011年5月在本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底,他们在某小区购买了二手两居室房屋一套。婚后夫妻双方感情尚可,未生育子女。2014年1月的一天,王先生偶然间发现妻子有出轨行为。 愤怒之下,王先生决定与妻子立即离婚,为了能够尽快摆脱这段失败的婚姻,王先生决定净身出户。于是他们当即决定签订离婚协议,双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并且还按了手印。 但在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之时,因为王先生父母的阻止,事情被耽搁下来。 后王先生到法院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上述房屋一套。 王先生的妻子同意离婚,但她表示她与王先生双方已经签订了财产分割协议,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合法的分割,要求法院驳回王先生的这一诉求。 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王先生的诉求,对上述房产进行了分割。 

【律师解析】

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达成离婚协议,对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等问题进行了约定,该协议是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的。只有在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并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时,所附条件才可视为已经立。 如果在办理离婚登记或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之前,一方翻悔的,事先达成的离婚协议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依据。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四条 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协议离婚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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