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典型的合同诈骗案
时间:2009-12-14 11:49:38 文章分类:经典案例
[案情]:马林,天津市人,2007因购买假币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8年刑满释放,后仍不思悔改,又涉嫌合同诈骗。
2008年5月8日马林伙同他人利用他人姓名虚假注册了恒华有限公司。在市中心租了几间办公室后便像模像样的开业了。后于2008年11月又化名马兴以恒华有限公司的名义与陕西长白山旅游管委会签订了合作投资协议,共同合作开发该旅游景区项目。并向外出示用化名“马兴”印制的名片,该名片显示“马兴”为陕西恒华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后马林以此工程为名频频向外发出工程招投标邀请,并以收取标书费、以履约保证金等相同形式骗取多家公司合计人民币62.3万元,犯罪数额特别巨大。
马林是用何种手段来成功诈骗这么多家公司的呢?且听下面的几个真实案例
1、2006年11月,无锡一家电缆厂接到恒华有限公司电话,称称白山景区建设需要电缆,要电缆厂报价。于是电缆厂派业务员来到华恒有限公司位于市中心的办公室,也就是马兴的办公室,在马兴的办公室,马兴给业务员看了他们公司与白山旅游管委会关于合作开发白山开发项目的协议书,还给业务员看了白山旅游开发的图纸,业务员一看所有资料都有名气,便信以为真。在后来的几天,又一次在马兴的办公室,马兴说这个项目主要由他来负责,且标书已经印制好,如果电缆厂想参加投标,就需向他们购买《竞争性询价文件》,于是业务员就给了马兴1000元。12月25日,业务员经过公司同意按照标书要求向华恒公司电汇了66200元。大概三天后,马兴告诉业务员可能不开会开标了,他们公司需要对投标单位进行考察,并根据考察情况决定中标单位,后来才得知]上当受骗。
2、四川德阳塑胶有限公司,是在网上看到“白山旅游项目”信息,马兴自称主管白山旅游开发项目供电工程电力护套管工程,2006年12月30日,该公司西北地区销售处王兵主任在恒华公司见到了自称副总经理的马兴,马兴给王主任介绍了白山旅游项目工程中的电力护套管工程的大概情况,然后又说了招投标的具体条件和付款方式。具体招标细节都是马兴和王兵商定的,包括买标书、交保证金等,王兵并没有多家怀疑。便于在2006年12月31日购买该项目标书,花费1000元,2007年1月23日交给马兴保证金55000元,后来马兴又给王兵打电话说他们公司要派人对公司进行考察,并在电话中索要4条中华烟,吃过六七次饭,仅招待费用就花了将近25000元。后来马兴应种种理由迟迟不签合同,一推再推,方才知道上当受骗。
陈平律师评析: 骗子以同样的手段欺骗了8家公司,我们再次就不一一列举了,合计骗取人民币63万元整。骗子马林因涉嫌合同诈骗被批准逮捕,等待他的将是法律的惩罚。同样的,这个案例也是一个涉及诈骗的案例,那么,这个案例中的当事人应如何来定罪呢?
此案应以合同诈骗罪来定罪,陈述诈骗罪的概念:
合同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并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
骗子的诈骗手段如出一辙,为什么还会有这么多家公司,其中不乏很多有名的大公司,就轻易上当受骗呢?本案中马林在刑满释放一年后又犯诈骗罪,是否构成累犯?对于累犯应该如何定罪量刑?
构成累犯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包括被判 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的犯罪分子。
2.前罪和后罪的间隔时间为五年,原刑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前罪 和后罪的间隔时间为三年,这次修订刑法改为五年。主要是由于累 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实践中几进宫的比较多,对社会治安构成严 重威胁,为了体现对累犯从严打击的精神,将原来规定的“三年以 内”改为“五年以内”。
3.后罪发生的时间必须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五年以内。在刑罚执行期间再犯罪的,不适用本款规定,应当依照 本法关于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4.前罪和后罪必须都是故意犯罪。如果其中有一个罪是过失犯 罪,就不符合累犯的条件。累犯不包括过失犯罪。
根据本款规定,对于累犯应当在法定刑的幅度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