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7 17:23:17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影楼内部装修,更夫突遭解聘
2007年3月31日,52岁的老林应聘到我市中山区青泥洼桥附近一家大型婚纱影楼工作,影楼老板看他老实本分,就安排他从事夜勤岗位。双方签订了简易的、为期一年的《劳动协议书》,每月发给其工资600元左右。2008年3月30日协议到期后,影楼同意老林继续工作,但双方没有续签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仍按原协议履行。2008年9月末,该影楼进行内部装修,老林在10月19日这天接到店方打给自己的一个电话,告诉他从第二天开始不用去上班了。据老林讲,该影楼第二天让他签了字,为他办理了离职手续,但并未给他一份,也未支付任何的经济补偿金。
一向木讷的老林感觉很不是滋味,回到家便向老伴吐苦水。自己在影楼干了快2年了,如今影楼只用短短的一个电话,就把自己给打发了?不但经济补偿金没有不说,自己每夜的工作超过12小时,从进入影楼工作的那天起,从来没有休过礼拜天和节假日,这算不算加班呢?唉,自己在法律上到底有那些权利呢?经过多方打听和琢磨,老林决定找个地方说说理,自己还能得到哪些补偿?今年的1月4日,老林走进了中山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要求影楼支付加班费及补偿金、最低工资差额款及补偿金、带薪年休假工资、未续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5项请求。
由于老林是低保户,无力承担聘请律师的费用,大连市法律援助中心2次为其指派了办案经验丰富的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荣君,担任其代理人。
【法庭交锋】睡觉也算加班?双方各执一词
法庭上,针对老林是否存在加班,双方展开了激烈辩论。影楼一方辩称:老林是夜勤工作,属于不定时工作性质,不应适用普通概念上的加班时间,不能把老林晚上睡觉的时间也视为工作时间,而且即使老林的工作时间算加班的话,也已经在每月工资里发给老林了。老林一方代理人张荣君律师向法庭提供了影楼的《夜勤人员岗位职责》,指出:根据该《岗位职责》的第一条和第六条,老林每天的工作时间为晚20:00之前打卡上班,到次日早8:00下班,共计12个小时,每天超时工作4小时。根据该《岗位职责》的第二条,老林的工作并不是单纯的睡觉那么简单,而是包括了打更、开关灯箱、早妆、巡查一至三楼空调、维护秩序等多项繁重劳动。在第二条中,明确规定了“如一切正常,方可休息,但不允许睡觉”。关于老林的工作时间是否不定时工作制度问题,张律师认为:根据原劳动部《关于企业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作制的审批办法》和大连市的相关规定,如果老林属于不定时工作人员的范围,则要按规定报市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影楼未报批准,仍应认定老林的工作时间为标准工时制度。
【年假争议】打更的还有年假?这个没听说过
法庭上,影楼一方认为,因影楼内部装修,只是通知老林暂时停止工作,并没有发出过解除老林的通知。由于双方劳动关系未解除,老林从2008年起工作还不到一个年度,影楼可以安排老林补休年休假,不同意支付带薪年休假工资。张荣君律师指出:影楼在2008年10月19日单方通知老林终止劳动关系,并于10月20日与老林办理了离职手续,这是事实。根据国务院2008年起施行的《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及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的《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修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影楼应当按此规定支付给老林带薪年休假报酬。
【裁判结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和法庭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意见,确认影楼需给付老林加班费的事实。还认定,影楼在和老林合同到期后不主动续签合同以及后来“让老林不要上班”的行为均属违法行为,应依法承担由此导致的支付双倍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等一系列赔偿义务,包括支付老林的实发工资与我市最低工资的差额款及25%补偿金(2006年8月1日起,市内四区最低工资调整为每月600元,2007年12月20日起,市内四区最低工资调整为每月700元)。中山区法院于2009年6月22日下达判决书,判令影楼合计给付老林各类款项26,703.18元,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付清。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说法】认真对待权利
针对此案,张荣君律师解释说,作为更夫老林的这个案子,虽然诉讼标的额不大,但请求的项目比较全面,是现实当中劳动者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是《劳动合同法》及相应的配套法规施行以后,具有典型意义的一个案例。这里边既有关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贯彻执行问题,还有2008年以后合同到期、未续签是否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问题,而且涉及到工时制度、加班费、年休假、补偿金、赔偿金等诸多问题。老林在律师的帮助下,其各项请求最终得到了劳动仲裁部门和法院的全部认定,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也充分说明《劳动合同法》颁行以后,确实起到了应有的作用。而对于象本案中影楼这样的单位,他们并不一定知晓这些复杂、细微、配套的法律、法规、规章,一不小心可能就违法了。希望用人单位一方切实增强法治观念、加强守法意识,才会使老林的这样的案件越来越少。
本案仲裁案号:大中劳仲裁字(2009)第9号 案例编写人:张荣君律师
一审案号:(2009)中民初字第1303号
二审案号:(2009)大民一终字第260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