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7 17:29:18 文章分类:成功案例
【基本案情】
唐良(化名)今年53岁,是黑龙江省依兰县依兰镇人,城市户口。XX年来到大连,居住于三十里堡街道北乐真爱小区。因唐良老实忠厚,一来二去就与北乐市场上的个体户李先生(化名)熟悉了。李先生今年44岁,原是三十里堡镇老爷庙村汪家屯的农民,曾在北乐中心小学当过老师。2007年6月与妻子在北乐真爱小区注册成立了“XX陶瓷商店”,主要经营瓷砖、洁具、水暖管件、五金电器、太阳能热水器及配件等。由于唐、李两家住的很近,李先生这边有什么活,就雇请唐良帮忙干并支付相应的报酬。两家的关系也越处越好。但是,这一和谐的关系在2010年的6月份被打破了… …
2010年6月9日这天,李先生雇佣唐良和另外一名安装工人,到石河镇五十里村山咀屯的刘英家安装一台“豪特”牌太阳能热水器。据唐良陈述,刘英家是农村那种老式起脊的瓦房,唐良在房前登梯子往房上运送太阳能热水器的管件时,铁梯子突然松动,将唐良从3米高处摔到地面上,当时就晕了过去,摔得神智不清、昏迷不醒,就听见有人喊——“快、快,出事了,有人从房上掉下来了… …”,雇主李先生被眼前这一幕吓呆了,他慌忙打电话叫来妻子,和另一名安装工人一起找车将唐良送往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紧急救治。在去往医院的路上,另外一名工友紧紧的抱着唐良,唐良昏迷中将食物、血吐了他一身。
经医院检查,唐良被诊断为腹部闭合性损伤、迟发性脾破裂、脑挫裂伤、外伤性蛛网膜下腔出血、急性硬膜外血肿、颅底骨折、左侧多发性肋骨骨折等,当天住院治疗。6月17日医院对其实施了“剖腹探查、脾切除术”,共住院29天,大部分医疗费由个体业主李先生支付,唐良自己支付了医疗费11600元和输血费3600元。
出院后,仍处在恢复期的唐良考虑到两家关系不错,就拖着虚弱的身体找到李先生,希望给拿些误工费、营养费,也就算了。不料,双方数次协商,均无实质性结果。无奈,唐良在其女儿陪同下,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全权代理这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为便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张律师将个体户李先生、被安装人刘英一起告上法庭。
【律师代理】
2010年12月29日,这起案件在三十里堡法庭公开开庭审理。法庭上,太阳能销售店业主李先生辩称是唐良在安装热水器过程中擅自违反劳动纪律,导致了自己受伤,责任是唐良自己造成的。并提供2名证人出庭作证,证明其在安装前告诉过唐良,必须2人一起上房安装才可以,而唐良不听劝告,仍自行上料摔伤,因而被告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时,李先生不承认唐良住院期间唐良自己垫付过医疗费和血费15200元,还要将已经支付给唐良的住院医疗费用全部追索回来。
这一番话让坐在原告席上的唐良吃了一惊,也让旁听席上的唐良家属唏嘘不已。没想到,原来两家是很要好的朋友,现在却在法庭上以这种方式相见。而且自己本是为被告安装太阳能摔伤,现在人家连支付的医疗费都要求返还。唐良气得一句话都说不出来了。对此,张荣君律师严肃指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以及利益和风险一致、风险和责任一致的民法理论,使用他人劳动获得利益的人,当然要为受雇人在雇佣活动中遭受损害的行为承担责任。本案中,原告唐良登梯、上房、运料、安装热水器的过程,是应被告的要求、为被告提供劳务的工作行为,是在从事被告授权和指示范围内的活动,原告的劳动应视为被告经营渠道(销售热水器)的延伸,是为被告创造利益。且原告在安装中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被告必须对原告的摔伤承担全部的赔偿责任。
庭审过程中,张荣君律师通过向被告直接发问,更加明确了本案中供货、运输、送料、提供安装工具等都由被告全部完成。张律师随后提交书面材料,申请法院委托鉴定结构对唐良的伤情进行司法鉴定,虽然被告坚决不同意,法庭仍然依法指定了鉴定机构。2011年1月4日唐良被鉴定为七级伤残。
【法院判决】
法庭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辩论意见。法院认为,关于被告李先生主张原告违反劳动纪律因此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节,因其庭审中未提供原告违反了劳动纪律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这一主张不予支持。关于被告李先生庭审中提供证人证言主张其不承担责任一节,因本案中原、被告系雇佣关系,雇主在无证据证明雇员系故意造成伤害的情况下应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故对其这一证据不予采信。关于被告李先生主张原告自行交付的住院押金11600元及血费3600元已现金支付给原告一节,因其未提供任何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对张律师提出的诉讼请求及索赔的项目、数额进行了审查,认定原告唐良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5200元、残疾赔偿金152112元、被抚养人生活费24528元、误工费7748元、护理费1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450元、营养费1800元、鉴定费2000元。以上应扣除原告在庭审中承认被告李先生在原告住院期间曾给付过原告500元。2011年3月23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李先生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赔偿原告唐良各种费用合计205838元,案件受理费2575元由被告承担。法院没有让另一被告刘英承担赔偿责任。
截至记者发稿时获悉,被告李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已经提出上诉。
【律师说法】
针对此案,张荣君律师认为,本案存在2个法律关系:一是唐良与李先生之间存在雇佣合同法律关系;二是购买太阳能的刘英与李先生之间存在承揽合同法律关系。原告唐良系受雇于李先生、为李先生提供劳务而受伤,且李先生无证据证实此次事故的发生与唐良自身的故意或重大过失有关,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赔偿责任。李先生对唐良的赔偿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即使李先生没有过错,也要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购买太阳能的刘英来说,其属于法律上的定做人,应由承揽人李先生向其交付安装太阳能后的工作成果。刘英与唐良之间无任何关系,故其不应对唐良的摔伤承担责任。本案之所以一并把刘英告上法庭,是便于法院查明本案的事实。但是,如果被安装人提供了安装工具的话(如梯子、电钻等),且安装工具存在不安全因素,或者被安装人的住处存在安全隐患的话,则被安装人亦可能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把法条引用一下。
张荣君律师特别提醒:销售和负责安装太阳能的经营者一定要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作为雇主在雇佣安装工人时应做好事前的风险防范和管理工作,比如雇主是否为雇员提供了足够的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对雇员进行了事前培训,提供的安装工具是否存在问题等,还应严格检查被安装部位和周围环境是否存在不安全的因素,否则就应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这起官司的缘故,尽管唐、李两家住得很近,但唐良及家人尽量回避与李先生见面,昔日的朋友如今已成陌路。
一审案号: 案例编写人:张荣君律师
二审案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