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伤时要2万元不给,鉴定后被裁决12万8

时间:2011-12-19 09:57:26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受伤时要2万元不给,

鉴定后被裁决12万8

 

一、加固模板时头部突然被砸伤

马某今年48岁,是来自河南省信阳市洋河乡的一名农民工。2009年3月8日,他经人介绍受雇于包工头王某,来到位于我市甘井子区大连湾镇前盐村、某建筑集团公司承建的盐岛湖小区从事木工工作,具体是支模、看模。马某与建筑集团公司签订了劳动合同,双方约定“每月工资不得低于700元,剩余工资待工程完工验收后半月内付清”。2009年3月31日上午9时许,马某在施工中加固模板时,被附近倒下的2.85米×2.75米规格的木模板砸中头部,当时晕倒在地。工地的包工头王某听说此事后,派人将他送到大连市第三人民医院紧急救治。马某被诊断为左额叶脑挫裂伤、颈髓损伤、双上肢肌力4级、多处软组织挫伤。当天即住院治疗,5月4日出院,实际住院34天。住院期间,医疗费由包工头王某予以支付。

二、试探着只要2万元,遭拒绝

老实巴交的马某出院后,并不知道自己受伤是否构成工伤,也不清楚自己的伤情能否评定上伤残等级,更不想与人打官司,由于孤身在外、生活困难,就想着与对方“私了”,让包工头快点补偿自己一点钱了事。当他拖着仍然虚弱的身子,辗转找到王某,试探着提出2万元赔偿时,不料遭到王某严词拒绝。王某认为,自己已经为马某支付了全部的医疗费,尽到了救助的义务,已经很不错了。无奈的马某决定寻求法律帮助,讨个说法。当年8月,他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全权代理他的案件。

三、伤病关系鉴定,还原受伤真相

2009年8月24日,张荣君律师带着马某到具有管辖权的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并提交了劳动合同、住院病案等相关的证据材料。但就在一个月后的10月9日,劳动行政部门突然向马某下达了《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没有多少文化、本来就畏惧打官司的马某一下子惊呆了,不知道怎么办才好。张荣君律师立即来到工伤认定机关,详细询问事情的经过。原来,包工头王某的代理人以建筑集团公司的名义向工伤认定机关提出了异议。建筑公司并不否认马某在建筑工地被砸的事实,但该公司提出,马某在到工地做木工之前,就存在着先天性颈椎管狭窄等疾病,公司认为,马某的颈髓损伤与本次事故无关,马某受伤仅是小毛病,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这样,劳动行政部门才作出了中止认定工伤的通知。对此,张荣君律师指出,如果建筑公司认为马某的颈髓损伤与本次事故无关,应该拿出相应证据来证明。工伤认定机关遂决定对马某进行“伤病因果关系鉴定”,用以确定马某的颈髓损伤是否与本次事故有关。2009年11月20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出具《委托劳动鉴定结论通知单》,载明:马某的颈脊髓损伤与本次事故有关。在这一结论面前,建筑公司无话可说。当天,劳动行政机关快速出具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马某所受伤害为工伤。今年5月5日,马某被依法鉴定为7级伤残。

四、工作不满1个月,工资咋认定?

今年6月2日,张荣君律师代理马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开庭审理过程中,在马某月工资认定问题上,建筑公司提出,应当按照劳动合同中约定的700元或按照我市社会平均工资的一定比例来计算马某的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赔偿项目。张荣君律师认为,公司一方的理解属于断章取义,因为双方合同中约定的是2块工资,第1块工资是每月不低于700元,第2块工资即剩余工资待工程完工验收后半月内付清。如果马某不是因工受伤,他完全能够正常的履行工作职责、完全应该足额的得到这2块工资。故公司的说法没有任何依据。同时张荣君律师指出,由于马某在建筑工地工作还不到一个月,其工资标准最低应当按照《辽宁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在用人单位工作不满1个月,且本人工资无法确定的,月工资标准参照适用其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规定,即大连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803元来确定马某的月工资标准,并应以此为基数计算马某的各项赔偿金额。

五、历经1年多,终获裁决12万8

仲裁庭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代理意见。并于今年7月12日作出裁决:建筑公司向马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33636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3636元、伤残就业补助金56060元、伙食补助费1190元、剩余医疗费901元、停工留薪期工资3318元,共计人民币128741元。该裁决送达后,双方均未向人民法院起诉。目前,该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当48岁的马某听说此数额后,喜极而泣。他无比感谢张律师的法律帮助。这笔钱对他来说,既来得不容易,也太重要了。因为他从去年4月1日受伤到现在都无法劳动,没有单位愿意接收他,几乎没有一分钱的收入。老家还有2个孩子等着他抚养,这笔钱是对他的补偿啊!同时,张荣君律师在裁决生效后及时找到与马某签订劳动合同的某建筑集团公司,要求给付此款项。公司的一位负责人慷慨地表示,既然有裁决文书,该给多少就给多少。于是数次催促包工头王某支付此款项。精明的王某非常后悔,如果当初马某受伤时赔给他2万元,可能自己现在就会少支付10万多元。唉,只能是一生叹息!(文中所涉人员,除律师外,均非真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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