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手被直管机压伤,最终获赔7.5万元

时间:2011-12-19 10:00:13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双手被直管机压伤,最终获赔7.5万元

一、受伤:在2家医院治疗40天

老刘今年56岁,是黑龙江省通北林业局的一名内退职工。他觉得自己身体还不错,于是就在2009年7月1日来到位于我市甘井子区的某山庄有限公司做劳务,主要是搬砖、砸大锤、打混凝土、砌大墙等力工类的杂活。双方言明,每天劳务费63元,无星期天和节假日,干一天算一天,不干就没有钱。2009年11月9日下午3时许,老刘在该公司的大型库房内,直管除锈过程中,双手被直管机压伤,血流不止。被公司人员用夏利车送到我市某大学附属医院救治,诊断为:左食指远节软组织缺损,右食指尺侧神经血管断裂、腱鞘损伤、中央腱束损伤。于11月9日当天住院治疗。后因床位紧张,09年11月17日转到大连老虎滩骨科医院住院,12月19日出院,实际住院40天。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费由该公司经理尚某(化名)予以支付。

二、寻找证据:不放过蛛丝马迹

老刘出院时,公司老板尚某派人给了他1500元钱,算是生活费。之后,就再也不管了。老刘原来在林业局当过小干部,多少知道一点法律常识。虽然出了院,但他受伤的手指不能伸直、不能回弯、不能干活,生存都成了问题。于是,他多次找到公司,希望公司再赔偿他一些误工费用。但公司方认为,公司已经拿出好几万块钱给他治病,现在病治好了,公司不应该再负担他别的费用了。索赔未果,善良的老刘在无奈和气愤之下,全权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处理他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

张律师告诉老刘,到法院打官司,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支持其主张,否则要承担不利的后果,可能要败诉。本案中,老刘仅提供了自己在该公司干活时每天的《记工本》和两只手受伤时的照片,张律师认为,照片只能证明老刘受过伤、不能证明在哪里受到伤?而《记工本》只是老刘自己的单方记录,并没有公司方的签字确认。这两份证据不能够证明老刘受雇于公司和在公司干活中受伤。老刘听罢,说他受伤时,还有一名姓孙的工人在现场看到了他受伤的经过。因为老刘直完了管、除完了管上的锈渍,由姓孙的工人扛到库房外边去码垛。但就在老刘辗转找到这名姓孙的工人,请求他为自己作证时,却被拒绝了。老刘还准备与公司经理尚某等人通电话做录音,但公司人员一听是老刘的声音,都象商量好了似的,一概不接他的电话。在这种情况下,老刘一筹莫展,急得团团转。

这时,张荣君律师忽然想到,老刘曾经住过院,医院会不会保存着公司为老刘住院交费、签过字的记录呢?于是张律师携带着《律师调查函》、《律师执业证》与老刘一起找到了其住过的第一家医院,经过跟该医院医务部、财务室领导及相关人员的数次沟通,终于在医院里摆放的满满腾腾的财务卷柜中翻查到了老刘的《预交金(押金)收入凭据》2张和出院时结算的《住院收费收据》1张,在这三张收据的左上角,赫然打印着患者老刘的名字,而收据的右下方“确认无误请签字”一栏则是公司经理尚某的亲笔、手写体签名。

凭着这份证据,张律师顺利的将老刘人身损害赔偿一案,在法院立上了案。

三、公司:不认可雇佣关系

此案开庭时,公司一方代理人在张律师提供的强有力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了老刘2009年11月9日在该公司干活受伤的事实。但是其辩称,公司与老刘之间是事实劳动关系,不是雇佣关系,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每月都固定的向老刘发工资。老刘应当先到劳动行政部门去认定工伤。在工伤认定之前,法院不应当受理此案。公司方随后要求法院驳回老刘的起诉。  

对此,张荣君律师指出,公司的说法既无事实根据,也无法律根据。首先,从老刘已经在吉林的原单位办理内退手续来看,对于原单位而言,老刘无疑属于退休职工。那么在老刘退休后再次被本案中的公司所聘用,其间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的,不属于工伤,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双方之间也不是劳动关系,而是劳务(雇佣)关系,老刘完全可以直接起诉到法院,请求公司予以赔偿。其次,根据公司方向法庭提供的《工资表》来看,上边写的是“预支工资”,应当理解为是公司每月向老刘预支的一部分生活费等款项,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开工资。如果是开工资,公司方应当提供每月向税务机关报送的公司职工的工资账。再次,因为老刘已经在原单位退休,所以即使为老刘在大连申报工伤,也不会被劳动行政机关受理,其无法享受到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采纳了张律师的代理意见,以本案构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为案由,按照法定程序对老刘是否构成伤残等级、是否需要加强营养等进行司法鉴定。

四、法院:耐心调解,终以7.5万元结案

今年8月6日,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法医司法鉴定所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老刘被鉴定为9级伤残,住院治疗期间1个月需要加强营养,合理休治时间60日。鉴于老刘生活困难、儿子在吉林老家结婚急需用钱等实际情况,法院主持双方进行多次调解,最终以公司一次性赔偿老刘7.5万元结案。目前该款项已全部给付完毕。

对于本案中涉及的相关问题,张荣君律师告诉记者:为什么公司愿意让老刘走工伤认定程序呢?因为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工伤索赔与雇员受害索赔相比较,工伤索赔程序极为繁琐,且时间跨度长、赔偿额度低。公司无非是想拖垮老刘。同时张律师提醒广大职工和农民工朋友在工作中受伤后,应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及时收集受伤时的证据,最简单的方式比如可以用随身携带的手机对双方交谈的情况予以录音、录像等,否则一旦证据灭失或者是无法固定的话,就会对自己很不利。三是关于内退,鉴于企业改制等复杂原因,明确的法律规定仍然是什么什么。老刘内退符合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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