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内出了事照样赔偿

时间:2011-12-19 10:01:26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压面机压伤女工左手 试用期内出了事照样赔偿

法院同时认定试用期不给上社保是一种违法行为

 

奇特:试用期就不缴保险?

苏小娜今年23岁,是来自河南省商水县平店乡葛楼村的一名农民工。2009年3月12日她应聘到我市开发区一家著名的食品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为固定期限,自2009年3月12日起至2010年3月11止。其中,试用期一个月,到2009年4月11日止。该合同第四十二条约定“试用期结束后,缴纳保险”。合同中还写明,食品公司安排苏小娜在面制品车间的生产岗位从事面案操作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700元。

2009年4月10日18时左右,苏小娜在工作中被压面机压伤左手,被公司人员送至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手中、环、小指挤压伤,左手环指末节少许撕脱性骨折,中指、小指骨质未见异常。当日急诊未住院治疗。公司人员支付了医疗费,同时把医院开具的《急诊病志》拿走。

苏小娜不知道自己这种情况,有没有什么赔偿,就和她的母亲、姐夫一起找到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工伤索赔专家咨询。张律师认真查看了她的手,当让她出示病历时,她说被公司拿走了,只记得有“骨折”字样。张律师肯定的说,苏小娜能构成十级伤残。但申报工伤需要病历资料,如果没有病历,就无法申报。张律师帮助她要回了《急诊病志》。

2009年4月24日,苏小娜委托张律师全权代理她的工伤认定与索赔案件。

奇闻:要想盖章,必须签《声明》?

为了尽快认定工伤,张律师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要到了《工伤认定申请书》等材料,找到公司,希望公司盖章确认苏小娜发生工伤的事实。公司人事专员说,盖章可以,但要签一份“未造成伤残”的《声明》。该《声明》写道:“本人因操作不当被切面机割伤,经医院诊定,并未造成伤残。又因入职不到一个月,在工伤保险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公司一直承担我工伤期间的医疗费。本人在此声明,以后再发生医疗事件与食品公司无关”。公司说,如果不签,就不给盖章。苏小娜问张律师签不签,张律师看完后,为了让她能尽快进入工伤认定程序,在《声明》上签了字。

2009年8月13日被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人事与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为工伤。

同年10月14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苏小娜构成十级伤残。

因公司未给苏小娜缴纳工伤、医疗保险,2009年11月17日,张律师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8条的规定,向食品公司以特快专递方式邮寄了书面的通知书,解除了双方的劳动合同。

奇怪:仲裁、法院庭审,食品公司为啥都缺席?

张律师代理苏小娜申请仲裁,要求支付相应的赔偿款项。2009年11月20日开庭审理。食品公司并未到庭。仲裁机构缺席审理,认为苏小娜因工负伤并被鉴定伤残十级,其书面提出解除合同要求食品公司支付工伤待遇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符合法律规定,该请求予以支持,食品公司与苏小娜约定试用期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做法违反法律规定,因此产生的后果由食品公司承担,苏小娜要求其支付经济补偿金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于2009年11月26日作出裁决,食品公司一次性支付苏小娜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停工留薪期工资、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共计33530元。法院开庭时,食品公司也未有人到庭,法院视为其放弃答辩权,径行判决。数额增加到33852元。

事后,张律师见到了公司经理,经理说,苏小娜属于违章操作。那晚6时左右,本来她已下班,当她离开面案岗位时,出于好奇来到压面机旁,将机器打开不慎将手压伤,完全是由其自己的过错所导致,公司不应承担任何的法律责任。再说,公司也要破产了,所以没有派人参加庭审。再说,压伤了手,在食品公司是常事,包扎一下就可以了,没什么大不了的。

但据张律师了解,该公司并未进入破产程序,而是处于重整程序中。

目前,食品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已向大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律师说法:单位不办工伤保险,出了事就得单位掏钱

针对本案,张荣君律师说,第一、为每个职工缴纳社保,既是用人单位的义务,又是国家的强制性规定。根据我国《劳动法》第72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试用期期间的劳动者同样是劳动者,依法享受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员工进入单位开始试用期之时,单位就应该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单位在新员工的试用期内,不予办理社会保险,属于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一旦员工发现此类情况,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要求单位予以补缴。如何造成劳动者损失的,还可以要求赔偿。本案中,用人单位与职工约定,在试用期内不缴社保,由于违反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被仲裁机构和法院认定为无效条款。第二、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职工发生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足额支付赔偿费用。第三、本案中,单位让职工签署一纸《声明》,要求劳动者自己承认其病情不构成伤残的行为,因为违背事实(事实上构成十级伤残),还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即使苏小娜签了字,也是无效的。张律师在此提醒广大劳动者,在劳动合同实际履行过程中,一定要弄清楚自己的权利、义务。在不懂时,应及时向专业人士咨询,获得相应的法律帮助,防止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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