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9 10:02:55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要4千5不给,反赔了4万5
——大拇指末节砸掉一半,律师代理终得赔偿
员工:作业中管件掉落,砸断大拇指末节
王红是一名来自黑龙江省望奎县通江镇某村的女农民工,去年9月份到我市一家经营良好、实力雄厚的某管道设备有限公司打工,双方签订了书面《临时用工合同》,合同期限为一个月,自2008年9月16日起至2008年10月15日止。合同约定其日工资为50元,按月开支,每月16日为发薪日。2008年10月3日16时30分许,王红与工友一起从事管件防腐作业过程中负责管件旋转滚动,在作业期间从上方有吊运的管件通过,她抬头向上看时,上方的管件不慎掉落,砸中其左手大拇指,当时把大拇指末节部分砸飞了一半。被送到甘井子区南关岭地区医院救治,诊断为“左手拇指末节离断伤并末节部分缺如”,后转到大连市第三医院治疗,医生对外露部分实施了缝合,于2008年10月20日拆线。期间,单位支付了医疗费用。21日,王红与从黑龙江望奎县农村老家赶来的丈夫一起找到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询问有关工伤赔偿事宜。张律师当即作出判断,王红属于在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伤,构成工伤,并针对其大拇指末节掉落1/2的情形作出了构成九级伤残的预测,同时送给王红一本自己编著的普法读物《工伤索赔宝典》手册。鉴于王红想返回老家的急迫心情,张律师建议其与单位协商解决赔偿事宜。
公司:职工违章操作,一分钱都不赔
但公司领导认为王红是临时工,且由于其工作中抬头向上看等多种因素,属违章操作,不属工伤,责任应自负。公司不但不能赔偿,还准备追究王红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王红听后泄了气,再次向张荣君律师求助。张律师非常肯定地告诉她,自从1995年1月1日《劳动法》施行后,不存在所谓的临时工、正式工之分,只是在劳动合同期限上有所区别,各类职工在用人单位享有的权利是平等的,她构成工伤没有问题。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宗旨和相关规定,工伤赔偿实行“无过错责任”原则,即使职工因不慎违反操作规程而发生工伤,用人单位同样要承担工伤赔偿义务。于是,王红再次找到公司,因急于回黑龙江,想要点钱就走,遂准备放弃大部分权利,主动把补偿金降到最低点,只要求单位给付4500元钱就行(相当于其在岗工作三个月的工资)。没想到这么低的额度竟也被公司拒绝。公司称,不差钱,但现在不能给钱。气愤的王红这才下决心诉诸于法律,她全程、全权委托张荣君律师处理此案。2008年11月3日,张律师领她到甘井子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申请完毕,王红就回了黑龙江老家),2008年12月12日,该局下达《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王红受伤为工伤。2009年3月11日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经审定,符合伤残九级”的鉴定结论。这与张律师先前的预测完全一致。
律师:职工应“以战促和”,不可屈辱求和
按照王红的实际工资标准,张荣君律师计算出其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单位未给王红缴纳工伤保险)和伤残就业补助金等工伤索赔额共计5.2万元左右,再次要求单位依法赔偿。但单位领导玩起了“失踪战术”,今天在北京、明天在沈阳,仍是百般推拖,最后只同意赔3万元了事。张律师又代理王红在2009年3月19日向甘井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09年4月15日,甘区仲裁庭开庭时依法对单位作了大量说服、调解工作,同时张律师也多次用电话征求远在黑龙江老家的王红意见,适当予以让步,最终以单位一次性赔付4.5万元达成协议,仲裁庭当庭下达了《仲裁调解书》。
对此,张律师提醒广大劳动者,正义不是廉价就能得到的。在发生工伤时,一定注意保留与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和因工受伤的关键证据,绝不能赶急图快、屈辱求和。一旦劳动者与单位私下达成极度不合理、不公平的《和解协议》,事后再想反悔,是很难办的。尽管工伤索赔需要一定的时间和期限,劳动者还是要沉住气、不放弃,采取“以战促和”等策略,善于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直到拿到赔偿款为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