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律师函,助他获赔偿

时间:2011-12-19 10:06:32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一职工被氧气火烧伤,历经9个月终获赔偿

一、他工作中被氧气火烧伤

今年31岁的王亮(化名)是一名来自黑龙江省肇州县的农民工,2008年7月14日到我市某船舶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工作。王亮从事的是打磨岗位,工作地点在开发区某作业区,月工资在1800元左右。去年10月4日上午10时30分左右,他在岗位上进仓工作时,由于其不知道氧气瓶与压缩风瓶交换位置,也未接到任何通知,他就按照以前的习惯做法,把螺丝插头插上后进仓工作。不料,就在他开始打磨时气体产生富氧,造成燃烧,火焰迅速蔓延到其胸腹部,致其疼痛难忍、部分表皮瞬间剥脱。他匆忙中跳离时又摔伤脚部。当天被紧急送往大连市大化有限责任公司医院救治,诊断为“躯干及双上肢火烧伤总面积12%(2度—3度烧伤)、左脚左侧中间楔骨骨折”。单位为其支付了2万余元的医疗费用。

二、他为啥能要回劳动合同?

住院过程中,他听说自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于是,在出院后,他找到作业区相关人员,要求给付工伤补偿。但让他沮丧的是,单位的安全员告诉他,由于他违章操作,给单位造成了巨大损失,单位正准备对他予以处罚。他一下子傻了眼。今年春节刚过,在2009年2月5日,他委托办案经验丰富的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张荣君全权代理他的案子。张律师首先询问他与单位有无书面劳动合同,因为按照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只有在证明与单位具有劳动关系的前提下,才能更快的启动工伤认定程序。王亮说签过,但都保存在单位手中,一直没有给过他。张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文本需要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如果用人单位未将劳动合同文本交付王亮,王亮可以依《劳动合同法》第81条的规定,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投诉解决。在张律师的帮助下,他向单位要回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合同中双方约定的工作期限是2008年7月14日至2013年7月13日。

三、他工伤中遗漏一项,怎么办?

正在张律师与他一起赶到劳动行政部门申报工伤的时候,突然得知,单位已经于2008年的11月份为他在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申请了工伤认定,该局亦于2008年12月17日下达了工伤认定结论书。由于单位未将工伤认定结论书交与他本人,他并不知情。于是在2009年3月初,张律师又和他一起来到该单位,索要回了工伤结论书。当王亮看到结论书时,喜出望外。但缜密细致的张荣君律师却发现,该工伤结论书仅对王亮的躯干及双上肢烧伤作出了认定,对左脚左侧楔骨骨折未作出认定。经询问单位,单位承认,是当初工作人员在填写《工伤认定申请书》时,遗漏了王亮的左脚楔骨骨折一项,也未经王亮本人签字确认。对此,张荣君律师非常明确地告诉单位和王亮,这会影响王亮下一步的伤残等级鉴定。因为根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的“晋级原则”,烧伤与骨折属于身体的不同部位,是两个门类,如果遗漏其中一项,就会影响到最终的伤残鉴定等级标准,而且直接关系到王亮工伤赔偿款额的高低。经张律师在该单位及劳动行政部门之间数次的奔波和协调,2009年4月13日,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又下达了《工伤认定补充结论书》,将王亮的左脚楔骨骨折一项也认定为工伤。

四、一封律师函,他最终拿到4.7万赔款

2009年6月24日,王亮被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这时距离王亮受伤已近9个月的时间了,虽说单位每月都在向其支付停工留薪期的工资,但并未足额支付,使其身心俱疲,生活受到严重影响。为尽快使王亮拿到工伤赔款,改变其经济困难的现状,张荣君律师采用EMS方式向单位总经理发出了一封言辞恳切、有理有节的2页《律师函》,希望双方免除诉累,调解解决此工伤纠纷。随后,张律师又利用星期天来到该单位驻开发区的作业区,再次与单位派出的2位领导面对面协商。最终,单位同意一次性支付给王亮4.7万元补偿款,王亮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此款已于2009年7月16日支付完毕。

 

执业机构: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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