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争夺战

时间:2011-12-19 10:10:43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铁门掉下刮倒女工,砸中左肩后致右肩撕脱骨折

不走工伤程序,直接诉至法院;律师苦心调解,女工顺利获赔

    一、受伤:工作中被铁门砸中左肩

52岁的王丽(化名)是来自吉林省靖宇县景山镇新胜村的一名女工,今年 3月13日开始到位于我市的一家贸易有限公司工作,该公司注册资金为3万元,工商局核准该公司的经营范围是:配制酒(枸杞子系列)及蒸馏酒加工、包装、销售等。王丽在公司里每天做一些杂务活,具体是:烧锅炉、烘板、出窑、做饭、喂猪等等。考虑到自己这么大岁数了,从农村到城市,找一个工作不容易。因此王丽每天吃苦耐劳,非常能干。但就在今年6月9号的8点左右,她正在下蹲干活时,另一工友打开烘板、装板和出窑用的铁门(6米高×3.5米宽),没想到铁门突然倒下来,把王丽刮到门底下,她左肩被砸了一下,摔倒在地后,右肩撞到了地面上。当即感右肩疼痛难忍、肿胀、活动受限。公司老板陈某(化名)听说后,急忙跑来和工人一起把她从门底下拉出。出来后,王丽坐在地上喘息不止,觉得气不够用,并出现了心悸、胸闷、头晕等不良反应。

二、治疗:跑了4家医疗机构

随后,公司将王丽送到营城子地区医院,诊断为骨折移位。公司老板不相信王丽会伤得这么重,刮碰一下就骨折了?还移了位?于是又拿着片子、开车将王丽拉到金州区找一位认识的骨科老大夫看,老大夫看完片子以后说,要做手术。这样,王丽当天又被送到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检查,确诊为右肱骨大结节撕脱骨折。为节省手术费用,王丽受伤第二天到大连造船医院住院治疗,医生在术前检查中发现了王丽右肩大小约3×2c㎡撕脱骨块,向后上方移位约2㎝。该院于6月11日在颈丛麻醉下行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将患肢屈肘用三角巾悬吊胸前。王丽为公司着想,仅住了3天院,就办理了出院手续。由于没有恢复好,她出院后,又在营城子地区医院、大连北方门诊等处继续打针消炎治疗。

三、索赔:直接诉至法院

2010年8月30日,王丽自己打听着到管辖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报工伤。因其与公司未签订过劳动合同,也没有与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其他证明材料,工伤部门向她出具了《一次性补齐材料告知书》,上写:“王丽,经审阅,你提供的材料不完整,需补充以下材料——职工与单位签订的有效书面劳动合同、单位有效工作证、单位签章工资表、单位签章的从事本职工作证明或其他事实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并复印件)”。文化不高的王丽一时间蒙了,茫然不知所措。今年9月上旬,她全权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代理她的损害赔偿案件。张荣君律师认真听完她象背课文一样的陈述,又详细核对了她的年龄,非常肯定的告诉她,这个案件不需要认定工伤了,她可以直接向贸易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因为她已经超过50周岁,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不是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了。今年9月27日,张律师以“雇员受害赔偿纠纷”为案由,直接将贸易公司起诉到法院。法院当天予以受理,并立即确定了开庭日期和主审法官。

四、关键:证人争夺战

贸易公司老板接到法院《开庭传票》后,气不打一处来。好你个王丽呀,四处开车拉你去看病,治疗费花了快一万元了,你的病好了,还把我告上法院,让我赔偿。简直岂有此理?特别令他生气的是,王丽在诉状中成了万能的了,什么活都能干。而且他认为诉状中写的王丽的月工资数额也不对,明明一个月是1000元工资,怎么写成1200元呢?公司老板委托别人到法院阅卷、复印后获悉,王丽起诉的卷宗中除了急诊病志、住院病案等证据外,还有一份最关键的证据——一张书面的《证人证言》。上写:“我叫刘小个,是今年3月22日到贸易公司工作的,与王丽是工友关系。兹证明,2010年6月9日8时许,老板叫我把出窑的滑道门打开,由于门的上边没挂住滑道(每回都是老板挂,这回老板没交代),6米高、3米半宽的门突然倒下。这时王丽正蹲在门底下工作,具体是把门垫高、打开。门倒下,把她砸底下了… …”。 后边是证人刘小个的手写签名、并摁了红手印。

原来,这刘小个(化名)是该公司雇佣的烧锅炉的工人。老板陈某立即找到刘小个,责令他不许给王丽出庭作证,否则走人,还要承担铁门滑落给公司造成的损失。但同时,王丽的代理人张荣君律师也数次要求王丽一定要保证证人出庭,否则就有败诉的风险。这种情况下,证人刘小个犯了难。给王丽作证,自己可能拿不到工钱,还要丢掉饭碗;不作证,自己在良心上又过不去。在激烈的思想斗争和权衡之下,刘小个默默地选择了离开公司,准备给王丽出庭作证。

五、沟通:最终达成调解协议

在获得这一准确信息后,张荣君律师抓住时机,与公司老板数次通电话并见面,做了大量调解工作。双方今年10月20日在法院达成调解协议,公司除去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再一次性赔偿王丽3.5万元。

针对此案为何不走工伤索赔程序、直接到法院起诉,张荣君律师表示,参照今年9月14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 “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由于王丽已经超过国务院规定的女工50岁退休的法定年龄,所以不必申报工伤,可直接诉至法院解决双方的争议及赔偿问题。

同时,鉴于我市外地来连女工较多的现状以及本案中王丽从事过烧锅炉等高温、高强度工作,张荣君律师指出,由于女职工在生理特点等多个方面均不同于男性职工,法律给予其特殊保护。用人单位必须严格遵守《妇女权益保障法》及《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等相关法律条款,依法保护妇女在工作和劳动时的安全和健康,不得安排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作和劳动。否则,单位的用工就涉嫌违法。(注:由于能力所限,加之工作繁忙,吾只能整理成这个样子了,请费心)。

附:赔偿协议书

甲方:大连源上源贸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韩传义

乙方:吴凤艳,女,汉族,身份证号码:220622195805154547。

在甲方已经支付乙方住院、医疗等费用近壹万元的前提下,甲乙双方经协商,就乙方因工受伤事宜达成以下协议,共同遵守。

一、甲方在本协议签订当日,一次性以现金方式给付乙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营养费、交通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共计人民币叁万伍仟元整(¥35,000.00元)。乙方签订本协议并领取上述款项后,甲乙双方因乙方因工受伤事宜发生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终结。

二、乙方自签订本协议之日起5日内,必须到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撤回对甲方的起诉。如违反此约定,乙方自愿支付甲方违约金贰仟元整。甲乙双方一致确认,双方在履行劳务合同过程中再无任何其他争议。乙方自愿放弃因解除劳务合同发生的经济补偿和赔偿金,不再向甲方及相关部门主张社会保险缴纳及相关待遇、住房公积金缴纳及相关待遇、劳务报酬、加班费等。

三、针对此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乙方律师已经向乙方本人告知并释明——如果进行完毕人身损害司法鉴定,乙方向甲方的索赔额度可能在陆万元左右,但期限可能会长一些、困难可能会多一些。对此,乙方本人已经完全知悉,并同意接受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日止给付的3.5万元(即本协议第一条)。乙方承诺从即日起不再就此人身损害事宜向甲方及其他行政机关提出任何请求。

四、对于乙方提出的在本协议第一条数额之外,再由甲方承担乙方后续治疗费一事,因3.5万元已包含了全部的赔偿,故在达成本协议后,由乙方自己花钱取出内固定、做二次手术,甲方概不承担。对于乙方提出的一并解决闫曰明工资一事,经协商,虽然由于闫曰明操作不当导致门板砸坏乙方给甲方造成巨大经济损失,使甲方法人代表非常气愤,但甲方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及照顾劳动者的原则,同意在本协议签订3日内,如数支付拖欠闫曰明的工资贰仟捌佰元整。如违反此约定,甲方支付违约金贰仟元整

五、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之表示,乙方完全理解因工受伤及劳务合同履行过程当中应享有的所有权益,对本协议所有条款的含义完全理解,对所有法律后果完全清楚。在签订本协议时,甲方未有任何诈欺、胁迫、趁人之危之行为。同时乙方保证不以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由向有关部门主张撤销本协议。

六、甲乙双方共同确认本协议仅作乙方人身损害赔偿及劳务合同履行事宜和解之用,乙方不得以此作为与甲方发生纠纷之证据使用。

七、本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有法律效力。本协议除签名、盖章处外,全部为电脑打印文字,手写及在任何处添加、涂改均无效。

甲方:                          乙方:

                                  二0一0年十月十七日

 

执业机构: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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