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1-12-19 10:24:48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工伤“私了”为哪般?
一、工作中被铁板砸伤
孙守红,男,今年47岁,系来自吉林省抚松县露水河镇某村的一名农民工。2009年2月份经人介绍,到位于我市甘井子区双台沟村的一家铸造厂从事打磨工作,每月工资1500元,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铸造厂也未给孙守红缴纳社会保险。2009年12月4日下午3时许,孙守红在打磨工作中不慎被一块铁板砸伤右腿,致右小腿肿胀、畸形、疼痛、功能障碍,铸造厂派人将其送到医院救治,诊断为右胫、腓骨骨折。医院在12月5日为其实施了内固定手术,在右胫骨中下段植入钢板、钢钉。实际住院20天,于2009年12月24日出院。铸造厂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共计1.78万元。
孙守红出院后请求单位为其申报工伤,并要求支付相应的工伤待遇款项。但铸造厂认为已经为其支付了全部医疗费,尽到了救助义务,不愿再承担其他赔偿。双方协商未果后,2010年8月11日孙守红在其妹妹、母亲陪同下,委托了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全权代理这起工伤官司。
二、屈辱的工伤“私了”
张律师到医院复印了《住院病案》,调取了医疗费收据等相关证据材料。鉴于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8月24日,张荣君律师首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了《仲裁申请书》,请求确认孙守红与铸造厂存在事实劳动关系。铸造厂很快接到了仲裁委的法律文书,主动找张律师商谈赔偿事宜,并提出了支付3.5万元的赔偿方案。
张荣君律师认为3.5万元赔偿金额过低,因为从孙守红受伤的程度分析,结合张律师的多年工作经验及相关国家标准的规定,应当构成9级伤残。根据国家现行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GB/T 16180-2006,孙守红符合九级伤残标准中第23条,即“骨折内固定术后,无功能障碍者”的规定。
但,孙守红说,“实在是拖不起了,拿些钱算了,虽然少也比拿不着强。再说,还不知道铸造厂什么时候就黄了呢”。无奈,张律师只好尊重当事人的意见,在9月28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由铸造厂一次性支付孙守红各项工伤待遇赔偿款项3.5万元整,孙守红表示接受,并于同日撤回了对铸造厂的仲裁申请。
张律师在协议中对3.5万元“私了”金额过低的问题予以了特别注明。记者昨天看到了这份《和解协议》,在第三条中赫然写着——“三、针对此工伤案件,乙方(孙守红一方)律师已经向乙方本人数次告知并释明:如果进行完毕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乙方向甲方(铸造厂)的索赔额度可能在7万元左右,但期限可能会长达一年。对此,乙方本人已经完全知悉,并自主决定,同意接受甲方于本协议签订日止给付乙方的3.5万元。并在达成本协议后,自己花钱取出内固定”。
三、工伤“私了”为哪般?
关于工伤“私了”的原因,张荣君律师说,农民工发生工伤事故后能够走完全部工伤认定、赔偿程序的并不多,更多的则都是私了了事。私了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农民工对有关工伤赔偿方面的法律并不了解,发生工伤用人单位提出私了后,一般都不会拒绝;农民工没有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难以认定劳动关系、工伤认定程序复杂、成本高;用人单位没有给农民工上工伤保险,即使认定了工伤、走完法律规定的程序还要由用人单位来支付赔偿金,农民工不想和用人单位把关系弄的太僵等等。种种原因使得农民工发生工伤后大多与用人单位私了赔偿事宜。即使是求助于援助机构的,如果证据太少,或程序上遇到难以逾越的障碍,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当事人也会“私了”。
同时,张荣君律师告诉记者,工伤受害人选择“私了”,会产生一系列的弊端,不利于维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如果在鉴定之前私了,私了金额又很低的话,难以保障受伤职工日后的康复和生活、工作。象本案中,孙守红本来能够拿到更多的赔偿,其同意私了,只拿到了不到1/2的赔偿,还要自己花钱取出内固定的钢板、钢钉。另外在私了中,用人单位往往会让劳动者承担一定程度的责任,而工伤赔偿中用人单位是承担无过错责任的;私了后受伤职工病情加重的,用人单位都不会再负责,而这时如果想撤销私了协议重新认定工伤,往往会因为已经超过了1年的时效或者协议已经执行等原因而得不到相关行政部门的支持。还有,从安全生产来说,工伤私了会隐瞒已经发生的安全事故,使得用人单位逃避应当承担的安全生产责任,这种“暗箱操作”的私了中事故原因调查不清,也不利于该用人单位日后改善生产环境,安全生产隐患仍然存在。
张荣君律师郑重提醒,从今年开始,国家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进一步提高了相应的工伤赔偿金额,简化了工伤认定程序,奉劝广大的工伤受害人轻易不要与用人单位“私了”或者谨慎“私了”,否则,吃亏的还是劳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