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钉断裂之后… …

时间:2011-12-19 10:25:54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钢钉断裂之后… …

一、工作中被灯杆砸腿致残

曹玉臣今年41岁,是吉林省德惠市天台镇天台村人。2008年3月24日来到我市甘井子区一家生产、制造路灯及钢管杆塔的公司工作,这家公司的注册资本达到1500多万元。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2008年12月31日,期满后又续签至2009年12月31日。合同中约定曹玉臣在工人岗位从事喷塑工作,工资标准为每月800元,绩效工资(奖金)根据乙方实际劳动贡献确定。

2008年7月2日8:30分,曹玉臣正在喷塑车间打磨灯具时,不幸发生了… …车间内另一名员工在进行灯臂绞丝过程中,不慎碰倒一根灯杆,重重地砸到曹玉臣的右下肢处。当时他疼痛难忍、不能活动,随即出现明显肿胀畸形。急忙被公司人员送到医院紧急救治,经拍片检查,诊断为“右内踝、后踝骨折,右腓骨下段骨折,右下胫腓联合分离”。入院6天后,医院对其实施了“切开复位内固定”手术。在其住院治疗期间,公司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并支付其停工留薪期工资每月1000元至2010年1月20日。

2008年8月13日,大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依法认定曹玉臣所受伤害为工伤。2010年6月23日被大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九级伤残。之后,他向公司索赔未果。2010年7月6日,他委托我市知名律师、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向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依法支付各项工伤待遇、经济补偿金等款项。

二、庭审中公司方语出惊人

2010年8月13日下午,大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开开庭审理此案。谁也没有料到,刚一开庭,公司一方代理人就滔滔不绝、语出惊人——不同意曹玉臣的仲裁请求。理由是曹玉臣本人受工伤后本应积极配合治疗,但其在治疗期间酗酒、打麻将、下地走等造成伤口不愈合,钢钉折断2枚,导致再次手术,人为增加医疗费3万多元及无谓延长治疗期达24个月之久,也导致评残等级提高。随后,公司方要求仲裁庭中止审理此案。这又是怎么一回事呢?

原来,曹玉臣因工受伤后,曾先后两次到医院住院治疗。第一次住院的时间是2008年的7月2日到7月17日。距离受伤16个月后,也就是2009年的11月11日,曹玉臣又第二次住院接受治疗,并于2009年12月4日出院。前后两次共住院38天。昨天,在其提供的第二次《出院记录》“入院时情况”一栏中,记者看到,医院的描述是“辅查:右踝X线片示,右三踝骨折术后,外踝骨折线清晰,骨不连,内固定钛板两枚锁定钉断裂”。就是这一点,被公司方紧紧抓住,认为是曹玉臣自身原因直接导致了其第二次住院,人为地增加了住院费用、相应地延长了其停工留薪期。公司方坚持认为,应由曹玉臣自己承担这一块费用。

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公司方代理人这一说法无事实及法律根据,打官司打的是证据,公司应出示曹玉臣酗酒、打麻将、下地走等不良行为导致其病情恶化的证据来支持己方的主张。据悉,申请人曹玉臣不会喝酒也不会打麻将;下地走是应医护人员的要求适当活动身体,不可能导致体内钢钉断裂。

三、激辩:本案应否中止审理?

随后,公司又当庭提出了一个让曹玉臣更加惊讶的观点:如果不是曹玉臣自己造成的钢钉断裂,那就是医院的过错。曹玉臣作为患者应当首先向医院提起医疗过错索赔之诉,而不应当先向公司主张工伤索赔。如果曹玉臣放弃向医院索赔,则公司将对其再次手术时增加的各项费用不予赔偿。这也是公司一方要求仲裁庭中止审理此案的唯一理由。

对此,张荣君律师反戈一击:首先,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与工伤损害赔偿纠纷是两个法律关系,两者不能混淆。本案审理的是曹玉臣工伤待遇纠纷,相对方是公司,与医院无关。其次,公司方如果认为医院有过错,应当在本案开庭前、曹玉臣第二次住院之时,严肃地向医院提出钢钉质量有问题的异议或者向医院所在地的卫生行政机关投诉,还可以根据《产品质量法》的相关规定主张权利,而不能以此来规避自己向曹玉臣支付工伤赔偿金的法律责任。退一步讲,曹玉臣是无辜的,本身已经遭受了工伤的痛苦,钢钉断裂更不是他所希望出现的情况,他更不愿意为此再去住一遍院、遭一遍罪。故,本案应当继续开庭,公司必须依法支付各项工伤赔偿。

四、裁决:公司支付各项赔偿金7.5万多元

仲裁庭又对双方争议较大的护理费、工资标准等进行了调查,最终采纳了张荣君律师的质证及辩论意见,于2010年9月14日作出裁决:支付曹玉臣2008年7月至2010年1月期间共计18个月的工资差额款4085元、2010年2月到6月的停工留薪期工资6075元、拖欠工资的经济补偿金254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22424元、一次性伤残补助金13720元、伤残就业补助金2058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330元、护理费1240元、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3038元,共计75032元。同时裁决公司向曹玉臣出具终止劳动合同证明书、办理档案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五、律师说法:植入患者体内的钢钉断裂现象应引起足够重视

关于本案中涉及的钢钉断裂问题。张荣君律师说,在其办理的多起工伤案件当中,确实发现个别医院在为工伤患者实施内固定手术后,钢钉出现断裂现象。这应当引起相关医院及卫生行政部门的高度重视,因为钢钉断在体内,很容易给患者带来更大的人身损害,也会给医院的形象和声誉造成不良影响。一旦有人诉诸法律,医院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或者是违约责任。

关于本案因为钢钉断裂是否应中止审理的问题。张荣君律师认为,根据我国《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六条规定,因出现案件处理依据不明确而请示有关机构,或者案件处理需要等待工伤认定、伤残等级鉴定、司法鉴定结论,公告送达以及其他需要中止仲裁审理的客观情形,经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中止案件审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中止审理的客观情形消除后,仲裁庭应当恢复审理。而本案不存在这些情形,所以仲裁庭不应当中止审理。此外,从保护工伤患者的角度,本案裁决公司及时向曹玉臣支付各项工伤款项,也符合司法效率原则。

 

执业机构:辽宁圣邦律师事务所
 所在地:辽宁 大连市
手机号码:15811286610
擅长领域:
婚姻家庭 遗产继承 合同纠纷 交通事故 工程建筑 房产纠纷 知识产权 股份转让 刑事辩护 行政诉讼

咨询法律问题

咨询标题:

咨询内容:
我要咨询咨询框太小,放大点
您的位置:法邦网 > 找律师 > 
 > 张荣君律师 > 张荣君律师文集查看
关于法邦网|联系我们|法律声明|欢迎合作|RSS订阅|友情链接|反馈留言|法律百科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京ICP备10210683号|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