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假“小偷”

时间:2011-12-19 10:27:01    文章分类:打赢官司

“盗窃”事实不成立,违法解除判赔偿

 

工作中搬井盖受伤,遭解聘雪上加霜

老实巴交的李全(化名)今年49岁,他告诉记者,他是2003年7月31日开始到位于大连市七贤岭的某计算机职业技术学校后勤部门工作的,负责维修学校的电力设施及相关的水电管理工作,每月工资1200元、就餐补贴180元,但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2007年11月27日,李全为单位安装广播线,在抬电井盖时扭伤腰部。11月29日学校校长的弟弟用学校的面包车将李全送到解放军210医院救治,被诊断为“左大梨状肌扭伤综合症”,鉴于病情较重,医院通知其住院治疗。学校口头承诺,让其休息治疗,每月全额给付工资,但不同意其住院医治,也不想支付手术费(仅支付了600元药费)。其后,李全的病情加剧,左腿出现了萎缩,需要住院治疗,但计算机学校以各种理由拒不支付相关费用。更加雷人的是,就在李全自己治疗期间,学校竟于2008年2月末,以他工作中严重失职、营私舞弊、违反学校规章制度为由,口头将其辞退,不许其再到学校上班,不但停发工资,也没有支付任何补偿。

由于学校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李全拖着病体于2008年3月12日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计算机学校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仲裁庭开庭审理后认为,计算机学校虽然未与李全签订劳动合同,但双方作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李全接受学校的劳动管理,从事着学校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李全提供的劳动是学校业务活动的组成部分。遂依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于2008年5月13日作出裁决,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申请工伤遇梗阻,追索赔偿波折多

随后,在2008年6月3日,李全依法向学校所在地的某区劳动人事局申请认定工伤。由于学校拒不承认李全所受伤为工伤,并对送李全上医院诊治的情况全部否认,加之李全受伤时学校里唯一的一名女目击证人也离开了大连市,2008年7月14日该局作出《工伤认定程序中止通知书》,以案情复杂、需进一步调查核实为由,决定暂时中止对李全工伤的认定程序。

此时的李全几近绝望,受到工伤不能得到及时认定、治病仍需要花钱、还因为所谓的“严重违纪”被学校辞退,怎么办?面对着眼前的严酷现实,他于2008年10月6日找到辽宁大东律师事务所张荣君律师寻求帮助,张律师非常同情他的遭遇,代理他再次向劳动争议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计算机学校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00元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1380元。不料,仲裁委以李全的仲裁申请超过时效为理由,作出《不予受理申请决定书》。对此,张荣君律师认为,仲裁委不予受理是错误的,并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这中间,该计算机学校更名的原因,2009年3月4日法院以李全起诉的被告不明确、主体有误,裁定驳回了起诉。张荣君律师又马上到市民政局,重新查阅了该学校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申请表》,发现被告的名称由原来的计算机职业技术学校变更为计算机学校,少了“职业技术”四字。于是立即更正了诉讼主体,重新起诉到法院。

法庭突现“盗窃”证据,双方展开激烈辩论

张荣君律师在法庭上提出,李全因工受伤,且正处于工伤认定期间内,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依法不得与其解除合同,学校解聘李全不仅于法无据、更与法相悖。学校所谓的规章制度,李全从来没见到过,根本不知道,学校也从未向李全做过任何的公示或说明,对李全不发生法律效力。学校解除李全,从未向其送达任何的书面通知,不符合劳动法规的相关规定。故,应认定学校是违法解除与李全的劳动合同关系。但在法庭调查过程中令人没想到的一幕出现了,学校一方突然向法庭提交了一份盖有某区公安分局公章的《关于李全盗窃废铜的处理意见》,该《意见》中赫然写着“根据(学校)门卫苏某某、管理员张某某、校办王某某、后勤刘某等多人证言,我们认定李全盗窃学校废铜的事实成立”,落款是“某区公安派出所,2008年4月20日”。学校辩称这是国家机关出具的证明,其证明效力大于其他的证据。并称主要依据此《意见》,认为李全构成严重违纪,予以解聘。面对这一突如其来的证据及学校一方的“胜券在握”,张荣君律师给予了强有力的反驳和回击:(1)该证据认定李全“盗窃”的依据都是被告学校4名职工的一面之词,这4人都是学校的在职人员,与学校有利害关系,依法不应采信;(2)如果公安机关认定李全构成盗窃的话,即使李全未达到犯罪的程度,公安机关也应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作出相应的处罚,但时至今日,没有人处罚过李全;(3)这一证据加盖的公章是某区公安分局,下边的文字落款却是“某区公安派出所”,两者不一致,不仅互相矛盾,且打印的派出所名称有疑点、有瑕疵;(4)这一证据是2008年4月20日作出的,学校认为李全严重违纪、对李全的解聘时间却是2008年2月末,亦存在着前后矛盾之处。

法院认定违法解除,一审判劳动者胜诉

经过审理,法庭采信了张荣君律师的质证及辩论意见,认为学校没有有效证据证明其与李全是依法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因此对李全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并于2009年5月8日下达(2009)民初字第2710号《民事判决书》,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48、82、87条的规定,判决计算机学校给付李全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500元(工作期间平均月工资×5个月×2倍),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1380元,共计15880元。

李全向记者说,作为一个病人,维权的历程真是太艰难了,没有律师的帮助,有时候好像寸步都难行,太不容易了。记者针对此案电话采访了张荣君律师。张律师说,当初代理这个案子,完全是出于同情李全的遭遇。他提醒劳动者在维权过程中,受到工伤一定要及时搜集、固定相关证据,如果不慎导致证据灭失,不但工伤得不到认定,赔偿问题也可能化为乌有。同时在面对用人单位随意挥舞的“规章制度”大棒时,劳动者要敢于说“不”。目前,在现实生活中,个别单位制订的规章制度,确实存在一些问题。张律师指出,凡不合法、不合理、不公示、不告知、不经过民主程序制订、内容不明确、不系统、与劳动合同相冲突、相违背的,或者是后制订规章制度制裁员工前行为的,都是无效的。一旦发生诉讼,很可能不被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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